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解除哺乳期女職工的勞動合同


案情簡介:
藍某為某貿易公司會計 。該公司《員工手冊》規定,員工1個月內在上班時間有上網炒股、網購、私聊等3次以上違紀行為的,公司即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2013年10月7日 ,  藍某分娩 。產假結束后藍某于2014年2月7日返崗上班,之后每天上班時忙里偷閑 ,  或瀏覽育兒方面內容的網頁,或網購嬰兒用品,或與網友聊育兒話題 。公司財務經理胡某多次發現藍某上述行為,當場指出并嚴厲批評 。藍某認為自己處于哺乳期,貿易公司不能解除勞動合同,遂我行我素 。貿易公司經征詢工會意見后,于2014年3月11日以藍某一個月內存在8次以上利用上班時間因個人私事上網的違紀行為,嚴重違反 《員工手冊》 的規定為由 ,  解除與藍某的勞動合同 。藍某認為貿易公司違法解除雙方勞動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 。

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解除哺乳期女職工的勞動合同

文章插圖
分析:
《勞動合同法》 第42條規定 ,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 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秳趧雍贤ā返?0條是有關勞動者非過失性原因和客觀情況的需要致使無法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時,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秳趧雍贤ā?第41條則是有關經濟性裁員的規定 。當藍某處于哺乳期時,貿易公司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這兩條規定解除與她的勞動合同 。
【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解除哺乳期女職工的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除了《勞動合同法》第40條和第41條規定的這兩種情況外,還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因勞動者過錯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藍某哺乳期上班時8次上網做與工作無關的私事,嚴重違反貿易公司的《員工手冊》的規定,貿易公司因此可以解除與藍某的勞動合同,無須支付賠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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