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總經辦副主任和企業變更勞動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能得到支持嗎?


企業總經辦副主任和企業變更勞動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能得到支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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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李某某于2009年9月入職合肥經開區某包裝公司,被聘為質量部經理 。2015年5月18日 , 公司將李某某的工作崗位調整為總經辦副主任 。2015年6月25日 , 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了《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 。李某某于2015年7月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認為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被迫解除勞動關系,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
【裁決結果】
【企業總經辦副主任和企業變更勞動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能得到支持嗎?】駁回李某某要求支付被迫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的訴求 。
【法律評析】
2015年5月18日 , 公司下發《關于優化組織架構及有關職務任命的通知》,將李某某質量部經理免除,任命其為總經辦副主任,主要負責體系維護、外審及客戶驗廠工作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8日起生效 , 被任命的干部任期為一年 。李某某本人知曉《關于優化組織架構及有關職務任命的通知》,且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其拒絕到新的崗位履職,并于2015年6月5日在公司(2015)年(6)月份總經理任務單(總經辦)進行簽字 , 履行總經辦副主任的職責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一條,李某某在總經辦副主任的崗位上履行職責已超過一個月,視為雙方對崗位變更已協商一致 , 符合法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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