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件計酬如何計算加班工資


【案例詳情】
王某在鹽城市亭湖區一家服裝企業從事縫紉工作,公司對縫紉崗位實行的是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計件工資制度,規定職工輪班作業 , 每做好一件服裝發給工資20元 。王某一般每月工資為2200元左右 , 效率高時可以得到2600元左右 。

按件計酬如何計算加班工資

文章插圖
2013年10月公司由于需要趕制一批時裝,在王某已經達到規定的工作時間的情況下,經與工會和職工本人協商,安排王某等人在休息日加班 。過后 , 公司以王某每月工資2200元為基數,折算出其平均小時工資標準,并據此向其發放加班工資 。王某覺得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因為在加班期間,她急公司之所急,工作十分努力,工作效率與平時最高相仿 , 因此她認為公司應該以每月2600元為基數計算加班工資 , 或者至少以平均月工資2400元為基數 。為此,王某向勞動監察大隊咨詢,希望了解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應該如何確定她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 。
【法律解析】
服裝企業此種算法確定加班工資基數是不合理的 。關于計算加班加點工資的基數問題,原勞動部頒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十三條作了明確規定:實行計時工資制度的崗位,計算和支付加班工資的基數為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計算和支付加班工資的基數為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
【按件計酬如何計算加班工資】王某所在公司對王某實行的是計件工資制度 , 但是在發放加班工資時,卻改為按照計時工資制度計算,已是錯誤;而且在確定計算基數時,不顧王某工作效率的實際情況,以其效率較低時的工資收入為基數,變相減少其加班工資,更是錯上加錯 。正確的做法是,根據王某在加班期間的實際產量,按照計件單價20元/件的200%的標準,向其支付加班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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