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一員工勞動爭議為多要錢作虛假陳述,被罰款2000元


東莞一員工勞動爭議為多要錢作虛假陳述,被罰款2000元

文章插圖
近日,東莞厚街一家五金公司的員工黃某軍因工傷委托姜姓律師向公司進行索賠,經勞動仲裁,公司向黃某軍支付了3.5萬元,雙方就此解約 。不料錢到賬后,黃某軍卻反悔了,稱對律師所做的調解“完全不知情”,并再次向公司索賠年休假工資、高溫津貼等4萬余元 。
4月15日,東莞第二人民法院再次開庭審理此案,黃某軍拒不露面 。法院審理認為,黃某軍存在虛假陳述妨礙司法行為,當庭作出決定,對黃某軍罰款2000元 。
拿到賠償款后又索賠
2011年5月,四川籍男子黃某軍入職東莞市厚街鎮一家五金公司 。當年12月,他受工傷 。2015年4月 , 東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黃某軍為傷殘十級 。
由于跟公司談不攏工傷賠償問題,2015年5月,黃某軍委托東莞一名執業律師姜某代其申請勞動仲裁,向五金公司一次性索賠工傷賠償款近4.8萬元 。
姜律師在征得黃某軍的同意下 , 代其與五金公司達成了調解協議 , 公司一次性支付黃某軍3.5萬元,雙方解除了勞動關系,不再追究任何責任 。不久,五金公司的3.5萬元打到了黃某軍的賬上 。
然而,令五金公司意外的是,2015年7月,黃某軍再次將公司告到勞動仲裁院 。這次,黃某軍要求五金公司支付其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年休假工資、高溫津貼等共計4萬余元 。
2015年9月6日,勞動仲裁院作出裁決,確認黃某軍與五金公司的勞動合同關系已經解除,公司一次性支付黃某軍年休假工資等1784元 , 對黃某軍的其他申訴請求予以駁回 。黃某軍不服仲裁裁決,10天后向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第一次開庭時 , 五金公司表示“冤枉”,稱之前是黃某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公司已跟其達成調解并支付了工傷賠償金3.5萬元 。
好在律師有通話錄音
但黃某軍稱 , 他確實委托過姜律師,但沒有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且調解協議的簽訂未經他同意,他也沒有在勞動仲裁申訴書上簽名,對于第一次仲裁的調解結果并不知情 。
姜律師稱 , 之前黃某軍找過他,聲稱上次索賠所得的3.5萬元少了,要么姜律師繼續為其代理 , 向公司要求更多的賠償,要么姜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賠錢給他 。姜律師認為自己的代理行為合法合理,就沒有答應 。
好在姜律師跟黃某軍溝通時留了個心眼,在第一次勞動仲裁期間跟五金公司進行調解前,姜律師就給其與黃某軍溝通的通話錄了音 。
今年4月15日,法院對該案進行第二次開庭審理 。法院多次傳喚,黃某軍都沒有現身 。
法院:虛假陳述妨礙司法
司法鑒定顯示,姜律師留存的授權委托書和勞動仲裁院存檔的授權委托書上面的簽名及捺印都是黃某軍本人所出具,申訴書上的簽名和捺印不是黃某軍本人出具,但黃某軍承認確實有收到3.5萬元的銀行轉賬 。
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軍確實曾經委托了姜律師跟五金公司達成了調解 , 且賠償金已支付,黃某軍再次索賠無據 。
此外 , 此案中筆跡鑒定和指紋鑒定的鑒定費高達1.6萬多元,因黃某軍虛假陳述行為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浪費 , 法院判決黃某軍承擔三分之二的鑒定費即1.1萬多元 。因申訴書上的簽名并非黃某軍所簽,法院認定律師事務所在代理行為中存在瑕疵,應負擔三分之一的鑒定費5000多元 。
【東莞一員工勞動爭議為多要錢作虛假陳述,被罰款2000元】由于黃某軍此前的虛假陳述已構成嚴重妨礙民事訴訟,為了嚴肅法紀,法院同時作出了罰款決定書,對黃某軍罰款2000元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