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兒上戶口時間限制


新生兒上戶口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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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兒落戶口有時間限制嗎?新生兒落戶期限是多久?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出生嬰兒出生一個月內或不超過12個月呈報出生登記且手續真實齊全的,由派出所當場辦理 。
問:
新生兒落戶有期限嗎?如果有 , 那新生兒落戶期限是多久?
解答:
小孩上戶口有時間限制,新生兒出生后一年內必須上戶 。
【新生兒上戶口時間限制】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規定,嬰兒出生后一個月內呈報戶口 。1998年7月22日后出生的嬰兒按隨父隨母落戶自愿原則(夫妻雙方單軍人例外)呈報出生 。
1、出生嬰兒出生一個月內或不超過12個月呈報出生登記且手續真實齊全的 , 由派出所當場辦理;
2、超過12個月以上的,由其父母向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
相關知識:
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須知
必須攜帶的證件有:
1、父母結婚證(需復印包括簽發機關蓋章頁、內容頁);
2、父母雙方身份證(需復印包括地址頁和內容頁);
3、父母雙方戶口本(需復印,如果集體戶口一定要拿出戶主頁,如果戶籍證明 , 則一定要注明不能拿到戶口本的原因);
4、嬰兒《出生醫學證明》(需復?。?
5、在外地出生的嬰兒,還應有嬰兒生母單位或街道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證明;
6、擬入戶地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要先到戶口地居委會)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
7、政策內生育一孩,母親戶口在省內的,需提供母親的本省《計劃生育服務證》;母親戶口在省外的,提供生育證,無生育證的提供母親戶籍地村(居)委、鄉鎮(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
8、超過一個月申報,且嬰兒出生時其父母或其中一方戶口還在外地市的,需提供當地派出所出具(蓋戶口專用章)的未隨父或母入戶的證明(必須注明小孩名字、出生日期 , 其父母姓名等內容,該小孩未隨父親或母親在當地落戶口) 。
新生兒上落口具體流程:
1、為寶寶取好名字 。
2、去出生醫院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所需證件:夫妻雙方身份證及復印件、出院費用清單原件 。
3、去戶籍所在地的轄區派出所領取入戶申請表——填好 , 派出所會提供一張紙條,上面列了所需證件 。
4、去居委會辦理入戶核實程序 。
(1)去單位開好入戶證明及計劃生育協議書(一般由行政部門出具,需提供生產醫院出具的出院單原件,復印后單位存檔) 。
(2)帶好戶口本、夫妻雙方身份證、出生證、結婚證、計劃生育服務證、單位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
居委會核實后,會寫上“核實無誤,準予入戶”并蓋居委會公章,然后告訴你要去上級部門——街道辦事處 。
5、街道辦事處(計生辦):準備戶口本、夫妻雙方身份證、出生證、結婚證、計劃生育服務證及復印件,出示居委會證明及公安局入戶申請表——計生辦核實無誤(符合政策)——核發準予入戶證明 。
6、回到轄區派出所,正式辦理新生兒入戶手續:準備戶口本、夫妻雙方身份證、出生證、結婚證、計劃生育服務證原件及復印件,正常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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