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代表的責任有哪些,公司法人代表的義務


公司法人代表的責任有哪些,公司法人代表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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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代表的責任】法人代表應負責任
日前,北京有關大學和法律研究機構舉辦的《公司法》修改討論會上,幾十位國內外知名專家學者進行了熱烈的討論 , 大家對盡快修改《公司法》寄予期望 。
我國《公司法》頒布于1993年12月29日,距今已近9年 。由于我國公司實踐起步較晚、市場發展創新迅猛等多方原因,《公司法》雖然有230條之多,但條文存在著原則性強、可操作性差、法律漏洞多等諸多不足 。全國人大常委會于1999年12月25日作出的《關于修改公司法的決定》,增設了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算是第一次改動 。
2000年以來,世界各國包括我國的公司丑聞事件頻出,公司法改革的浪潮席卷全球,國內關于修改《公司法》的呼聲越來越大 。那么 , 我國公司法應作哪些修改呢?
強化對公司高層管理者違法行為的懲罰
我國現有的《公司法》懲公不懲私 , 公司違法大多只懲罰公司 , 并且懲罰的金額較少 。如提供虛假證明文件,采取欺詐手段注冊公司,最多罰公司1至10萬元,撤消公司登記 。公司做賬外賬、假賬的 , 責令改正 , 沒有規定要處罰公司法人代表 。上市公司通海高科虛假包裝注冊,騙取投資者,至今未見有處罰公司人員 。還有許多虛假的“泡泡公司” , 其負責人往往能逃避懲罰,都是這種懲公不懲私法規的“好處” 。
新《公司法》應明確對公司各種違法行為既處罰公司 , 又處罰公司高層管理人員 , 特別是法人代表,而且,處罰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的罰金不能由公司支付 。
重點明確公司的自主權
在我國,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頻繁,子公司、上市公司成了母公司、控股公司的“提款機”,政府任意干預公司的資金投向和經營管理,一些上市公司募集到資金之后,書記、市長對董事長發號施令,領導的“摸腦工程”、“政績工程”使許多公司的資金投向朝令夕改 , 董事長開始是有苦難言,最后是順勢而為,公司搞垮了誰都不負責 。
新《公司法》要明確對干預公司真實注冊權、管理決策權、資金自主投向權、人事任免權等的個人、組織、法人記錄在案 , 由于干預給公司和投資者造成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的,干預者要賠償損失,后果嚴重的要負法律責任 。
法人代表要負誠信責任
公司假賬問題與法人代表緊密相連,現有的《公司法》對做假賬問題僅追究公司和財務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公司造假成風 。要建立社會誠信機制,作為社會經濟的細胞——公司,要率先用法律來明確誠信第一責任人,公司法人代表要承諾保證在自己所能知情的范圍內其公開披露的信息真實可靠 。否則就是欺瞞,要負違法責任 。
投資者的權益要優先保護
中國有勞動者權益保護方面的法律,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法律,卻沒有一部投資者權益保護方面的法律 , 《公司法》對投資者的保護遠遠不夠 。股民把錢投給一些公司,支持了經濟發展,不僅沒有多少回報,而且沒有好的社會聲譽;一些公司破產之際,投資者的債權得不到優先清還 。
現《公司法》第195條規定公司破產清算還債時,要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職工保險費用、所欠稅款、公司債務之后的剩余財產才可分配給股東 。新《公司法》應對公司要區別對待 , 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的公司,其破產還債時中小股東應得到優先保護,應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之后,按照股價折扣比例清還中小投資者的投資,然后再清償職工保險費用、所欠稅款、公司債務 。
鼓勵重組并購
在愈演愈烈的全球購并風潮中,許多國家在公司合并與分立制度方面作出改進 。為了降低公司重組運作成本 , 提高運作效率 。要降低出席股東會的有效股權的標準、簡化合并程序等 。要放開對發起人所持股份比例的限制,促進股份分散化 。此外,為鼓勵公司合并,要有一定的稅賦優惠及會計處理上的例外 。
獨立董事和股票期權制度寫進《公司法》
在《公司法》修改中,應增加有關獨立董事責任、權力和工作辦法的內容 。如何順應國際化與自由化的趨勢,是各國或地區修訂公司法的出發點和著眼點 。圍繞這一目的 , “放松管制和強化公司監控”成為各國或地區公司法修訂的基本方向 。獨立董事制度是放松政府管制、擴大企業自治 , 促進市場化的公司監督的有效途徑 。
股票期權制度對促進公司發展有重要作用 , 我們要吸取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在這方面的經驗和教訓,允許對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給予股票期權,培育企業的持久競爭力,適時建立規范有效的股票期權制度 。
法人代表應該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1. 法人代表應該承擔的責任和義務是什么?
1、企業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場合要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種類多樣 。
譬如,在代表該企業的場合,其個人簽名即導致企業承擔責任的后果;如果企業破產并負有個人責任,法人代表會受到將來再辦企業時的諸多限制;如果企業觸犯了有關法律的規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會受到限制,例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會受刑事處分,等等,以上只是列舉,不完全 。
2、該法人如無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資瑕疵),其虧損責任應由法人自己承擔,既不是股東也不是法人代表 。當然如果是國有企業 , 法人代表如有失職行為,嚴重程度達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應給予行政處分時除外;
3、你所舉的案例是哪里看來的?應該不存在這種情形 。個人獨資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財產與個人財產,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擔民事責任 。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負債時,由公司以全部財產承擔,不需股東個人承擔,成立時有出資瑕疵的情形除外 。
2、在發生矛盾糾紛時 , 法人代表、有限責任公司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各是什么?
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成為法人代表后,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進行的民事行為所承擔的責任都由法人承擔 。但行使與法人代表身份無關的民事行為而承擔的責任由自己承擔,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權違法法律法規存在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
我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了六種情況:
(1)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2)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的;
(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早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
這些非法行為仍然由法人來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責任,法律并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等處罰,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當然法定代表人還有以下的權利:
(1)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 , 代表企業法人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 , 并接受本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
(2)企業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職責 。
(3)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職責時 , 應有書面委托 。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 , 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
(4)企業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時兼任另一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隸屬關系或聯營、投資入股的企業兼任,并由企業主管部門或登記主管機關從嚴審核 。
(5)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
(6)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向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是代表企業法人的法律文書 。
新公司法的亮點與解讀
一、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的四個亮點
(一)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亮點一:取消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限制
根據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的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 。
這意味著,公司設立向所有的市場主體放開,注冊資本不因公司形式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公司股東(發起人)可以不受注冊比本多少的影響自主決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1元”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為可能 。
(二)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亮點二:取消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的限制
根據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的規定 , 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外 , 取消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和最長繳足期限 。
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這一點意味著自2014年3月1日起,公司法關于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 , 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焙桶l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
其中 , “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的規定不再執行,除了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外,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規定其認繳的注冊資本是否分期出資、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 包括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也不需要在公司設立時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全體股東(發起人)認繳的注冊資本可以在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長時間內繳足 。
(三)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亮點三:取消對公司貨幣出資的比例限制
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刪去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
這意味著 ,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的一種或者幾種出資,出資方式不再作任何限制,公司注冊資本可以不用貨幣出資 。
(四)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亮點四:
取消公司登記提交驗資證明的要求公司營業執照不再記載“實收資本”事項
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刪去第七條第二款中的“實收資本”,刪去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將公司法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刪去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資額” 。
這意味著 , 自2014年3月1日起,股東繳納出資后,不再要求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 公司登記機關也不再要求提供驗資證明,不再登記公司股東的實繳出資情況,公司營業執照不再記載“實收資本”事項 。
二、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的內容解讀
(一)2014最新公司法將舊法中的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修改為認繳登記制
根據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的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關于公司股東(發起人)應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 。轉而采取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 , 并記載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
(二)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將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
【公司法人代表的責任有哪些,公司法人代表的義務】根據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后的規定 , 除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分別應達3萬元、10萬元、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以及貨幣出資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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