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加班時突發疾病死亡,工傷認定申請人應如何收集保護證據?


在家加班時突發疾病死亡,工傷認定申請人應如何收集保護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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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報客戶端 | 采訪人員 張宇 通訊員 王鵬
【在家加班時突發疾病死亡,工傷認定申請人應如何收集保護證據?】近日,話題“男子入職6分鐘身亡被認定工傷”登上微博熱搜榜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 ,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當代人加班熬夜逐漸成為一種常態 , 職工在家加班的過程中突發疾病死亡 , 能否被認定為工傷?相較于傳統的在單位工作期間發生工傷,在家加班導致的工傷對申請人而言無疑舉證難度更大,北京房山法院公布一起典型案例 , 借以提示工傷認定申請人,應從多個方面著重加強證據收集、保護工作 。
劉某是某科技公司員工,在該公司擔任調試工程師 。因工作需要,某科技公司將劉某派遣到某設計公司的項目工地從事設備調試工作 。2021年8月19日10時20分左右,該設計公司工作人員發現劉某在臨時住所已無意識 , 遂撥打120急救電話 。經搶救后 , 醫院作出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載明劉某死亡原因為現場死亡,原因不詳,死亡時間為2021年8月19日 。
科技公司向房山區人保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人保局經調查后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劉某的妻子不服,向房山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并責令房山區人保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定劉某死亡視同為工傷 。
房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現有證據表明 , 2021年8月18日下班后,劉某在臨時住處沒有加班或從事與工作相關的內容 , 且根據在案證據及證人證言,能夠確定劉某死亡前一日正常打卡下班,下班后并未加班,死亡當日亦未上班,劉某死亡時間是下班之后,死亡地點是在其住處,既非工作時間也非工作崗位 。故法院認為房山區人保局根據其查明的事實,認定劉某不符合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并無不當 。
法官提示,從“996”到“大小周”,為了完成工作任務,許多人不得不將工作地點從辦公室延伸到家中 。人們的工作時間延長了 , 但只要是屬于為了實現公司利益而延長的必要工作時間,原則上仍屬于工作時間 。盡管工作場所改變了,但只要是未超出崗位職責和工作任務范疇,原則上員工家中也可以屬于工作崗位 。因此 , 職工在家加班的過程中突發疾病死亡 , 原則上仍應當認定為工傷 。
相較于傳統的在單位工作期間發生工傷,在家加班導致的工傷對申請人而言無疑舉證難度更大,因為申請人必須要證明發生工傷時該職工確屬于加班過程中 。在審判實踐中,也確實存在工傷認定申請人舉證不充分的問題,突出體現為申請人不能及時固定證據、不知道如何固定證據、不清楚該固定什么證據 。
究其原因,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證據固定難度大 。比如,許多職工孤身一人在外工作,居住狀況通常為獨居 。因此,該類職工在家加班過程中突發疾病死亡很難被他人及時發現,導致相應的證據亦無法及時予以固定 。二是證據固定意識薄弱 。比如職工在家加班突發疾病死亡,由于其家人或同事缺乏證據固定意識,未及時保存現場證據,導致在申請工傷過程中,申請人無法證明該職工突發疾病時正處于在家加班中 。三是申請人不知道該固定、搜集什么證據 。
針對上述問題,工傷認定申請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重加強證據收集、保護工作:一是增強證據固定意識 。在發生工傷事件后,職工家屬、所在單位一定及時固定相關證據 。二是要注重保護工傷發生現場 。在工傷發生后,職工家屬或所在單位在積極救治職工的同時 , 應注意保護事發現場環境,以便于后期搜集、固定證據 。三是搜集證據要圍繞“在家加班”這一事實 。申請人一定要圍繞如何證明職工突發疾病時確系在家加班這一事實搜集證據 。對能夠證明“在家加班”的比如現場擺放的工作資料、正在完成中的工作文件、通話記錄、視頻資料以及證人證言等證據 , 要特別注意收集和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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