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賬戶社保可以退嗎,不愿繳納社保怎么辦


個人賬戶社??梢酝藛?,不愿繳納社保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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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賬戶社??梢酝藛釁⒈H藛T流動就業,同時在兩地以上存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在辦理轉移接續基本養老關系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 , 同期其他關系予以清理 , 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本人,相應的個人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 。
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我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如果以個人名義參加養老保險,那么個人繳費基數的8%進入個人賬戶 , 其余則進入統籌賬戶 。遇到轉?;蛘咄吮r,只可拿回個人賬戶的那部分 。
不愿繳納社保怎么辦某用人單位咨詢,在勞動管理實務中,有部分員工以在家鄉繳納了新農合為由,不愿在本公司繳納社保費 。公司無奈只好請員工出具《個人自愿放棄社保申請書》,簽字并按指印留存 。困惑:部分職工不愿繳納社保費應當如何處理?
評析:第一,用人單位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應當依法處罰 。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 ,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的勞動監察大隊舉報,由勞動監察隊依法進行處罰 。
第二,用人單位欠繳的社會保險費應當依法補繳 。上述《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繳費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或者不記帳冊,致使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 , 依照《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征繳;延遲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社保經辦機構依照《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除補繳相應社會保險費之外加收滯納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補繳時,應當由勞動者承擔的部分由勞動者個人負擔,但不得把企業應當負擔部分作為補償發給勞動者本人 。
第三,勞動者以單位未繳社保為由解除合同并請求補償的法律依據 ?!秳趧雍贤ā返谌藯l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眲趧诱咭蛴萌藛挝晃蠢U、少繳、欠繳社會保險費或者繳納標準低于法定標準等情況,致使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 ,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
【個人賬戶社??梢酝藛?,不愿繳納社保怎么辦】第四,勞資雙方協議不繳納社保費的約定沒有法律效力 ?!秳趧雍贤ā返诙鶙l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規定結算 ?!北緱l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了解參加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的賬戶賬號,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钡诹畻l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不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北緱l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逾期不繳納或者未補足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經其主管部門同意,可以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在其賬戶中劃扣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本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 , 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钡诎耸畻l規定:“用人單位不按期繳納或者少繳社會保險費的 , 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繳欠繳數額,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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