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一般納稅人認定條件


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一般納稅人認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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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1、定量標準——經營規模
(1)從事生產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 , 或以其為主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適用50%的標準)
年應稅銷售額≥50萬元,一般納稅人
<50萬元 , 小規模納稅人
(2)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
年應稅銷售額≥80萬元 , 一般納稅人
<80萬元,小規模納稅人
(3)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為500萬元(不含稅銷售額)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提供交通運輸和現代服務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含免稅、減稅銷售額 。
納稅人同時兼有增值稅應稅貨物、勞務,以及應稅服務銷售額時,如何確定?
假設某商業批發企業兼營應稅服務項目,有下列情形:
批發零售年銷售額85萬元,應稅服務銷售額400萬元,由于應稅貨物達到85萬,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批發零售年銷售額70萬元 , 應稅服務銷售額505萬元,由于應稅服務年銷售額達到505萬,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批發零售業務年銷售額70萬元,應稅服務年銷售額450萬元,合計520萬元,雖然合計金額超過80萬及500萬標準,但由于應稅貨物及勞務年銷售額未超過80萬,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不應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
2、定性標準——納稅人性質和會計核算程度
(1)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自然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性單位和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自行選擇是否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
(2)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會計核算健全,能準確提供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的可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
增值稅征稅范圍的特殊項目(1)貨物期貨( 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納稅;
(2)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應征增值稅;
(3)典當業的死當銷售業務和寄售業務代委托人銷售物品的業務 , 征增值稅;
死當:當期屆滿五日后,當戶既不贖當也不辦理續當業務 。
(4)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筑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生產的水泥預制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筑材料,凡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的建筑工程的,應視同對外銷售 , 在移送使用征收增值稅 。
(5)電力公司向發電企業收取的過網費,應當征收增值稅 。
(6)縫紉 , 應當征收增值稅
(7)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托,自行購買紙張,印刷有統一刊號(CN)以及采用國際標準書號編序的圖書、報紙和雜志,按貨物銷售征收增值稅 。
印刷廠印圖書、報紙、雜志和書報,分為兩種情況:
①紙張是印刷廠提供,稅率為13%;
【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一般納稅人認定條件】②紙張由出版單位提供,稅率為17% 。
除此之外 , 印刷廠還可以印資料、信紙等等,無論是哪方提供的原料,稅率統一為17% 。
(8)納稅人提供的礦產資源開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揀、洗選等勞務 , 屬于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當征收增值稅 。
提供的礦山爆破、穿孔、表面附著物剝離和清理勞務,以及礦井、巷道構筑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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