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擔保申請書

【解除擔保申請書】

解除擔保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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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擔保申請書 解除擔保申請書第1篇:解除財產保全擔保申請書(507字)
申請人: 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地址: *:138xxxxxx
法定代表人: 職務:董事長
申請請求:請求貴院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對申請人*財產保全措施 。
事實及理由:
20XX年3月3*,*設計研究院對申請人提起訴訟及財產保全,貴院作出(20XX)海民一初字第102號裁定:凍結申請人在支行*賬戶存款柒拾萬元 , *為:xxxxxx15 ?,F申請人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提供擔保并向貴院申請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
擔保財產:等值貨幣擔保700000元(柒拾萬元)*,存放于貴院作為擔保 。
根據《***國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251條、及《最高**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若*規定》第14條、第15條之規定 , 被申請人提供擔保*,**應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
在民事訴訟*判決作出以前 , 申請人并不一定敗訴,因此申請人*合法權益同樣應受法律*保護 , 申請人不應該承擔因財產保全而帶來*損失 。財產保全措施*目*是保障將來*判決能夠得以順利執行 。申請人如果提供了相應*擔保,就不會影響將來判決*執行 。因而,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 , **應該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
此致
**
申請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20XX年5月29*
解除擔保申請書第2篇:解除財產擔保申請書(594字)
申請人:王XX , 女,白族,1983年07月16*生,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關鎮XX路XX號11棟3單元2樓2號,*號碼532901XXXXXXXX,*:139872XXXXX 。
委托*人:馬培杰,云南安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13508724904 。
被申請人:張XX,男,白族,1971年12月07*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經濟開發區XXXX職工宿舍3棟4單元202室,*號碼532901XXXXXX,**138872XXXXX,0872-23XXXXX 。
請求事項:申請撤銷(2013)民保字第23號民事裁定書確認*保全事項 。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離婚糾紛一案,貴院受理后,接受申請人*財產保全申請,依法作出(2013).民保字第23號民事裁定書,對被申請人*下列財產進行保全:
1、定期存單:賬戶XXXXXXXXXXXXXXX,存款200000.00(二十萬),建行大理南詔分行開戶;
2、活期賬戶:建行大理南詔分行開戶,存款300000.00元(三十萬) , 卡號6227XXXXXXXXXXXXXX,*XXXXXXX;
現因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自愿和好,經協商一致愿意繼續維持婚姻關系,申請人依據《***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規定,依法申請撤訴 。特申請貴院解除對上述二項財產*查封凍結,請予準許 , 謝謝 。
此致
XXX**
申請人: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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