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范本通用版2020免費 勞動合同范本通用版2021( 五 )


企業對直接從事有毒有害工種的職工每月發放有毒有害津貼,對特殊崗位提供保健補助食品 。
第三十六條在生產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和嚴重職業危害時,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在及時向有關方面報告的同時報告工會 。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事故調查處理必須有企業工會和職工代表參加 。
工會支持企業勞動保護管理,認真履行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職責,每季定期檢查、監督勞動保護的執行 。
第三十七條工會有權糾正違章指揮,對強令工人冒險作業行為或當發現明顯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時,有權停止作業并提出解決的建議,采取防護措施,行政方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組織職工撤離危險場所,企業行政方面應及時做出處理決定 。
職工在崗位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企業不得因職工在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勞動合同 。
第八章 女職工特殊利益
第三十八條 女職工與男職工同工同酬,在提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應男女平等 。
第三十九條 對女職工每兩年 ( 或每一年 ) 進行一次婦科、乳腺病普查所需經費由行政方出資 。
第四十條 女職工在經期不得安排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等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
不得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下同)的女職工從事夜班勞動,或延長其勞動時間 。
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假休息,休息期應發給其基本工資 。
女職工懷孕流產,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應給予產假 。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產假;懷孕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四十二天產假 。正常生育者給予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產假期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難產女職工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實行晚育的女職工,按照有關計劃生育法規的規定,可增加產假三十天 。女職工在產假期間,不影響其福利待遇和參加晉級、評獎 。
第四十一條女職工懷孕、分娩時所用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由單位支付 。
女職工生育后,嬰兒一周歲以前,其所在單位應保證其哺乳時間 。
女職工生育后滿法定假即上班的,原則上安排原崗位工作 。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變動,應與女職工協商解決 。
女職工生育后,因哺乳而上班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在哺乳期請長假,直至嬰兒滿一周歲,由單位發給基本生活費 。(生活費標準由企業自主確定)
第四十二條 按月發放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用品和女職工衛生用品,經費由行政方解決 。
第四十三條 企業在組織職工外出進修、業務學習、崗位培訓、出國考察、掛職鍛煉時應考慮有一定比例的女職工參加 。
第九章 紀律與獎懲
第四十四條 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合同規定,制定企業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 。
第四十五條 企業制定和修改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 。
第四十六條 企業對遵守勞動紀律、完成任務好的職工,給予物質和精神獎勵,具體辦法由企業自主確定 。
第四十七條企業對違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勞動合同規定的職工,可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依法追究賠償責任、違紀解除勞動合同等處理,按企業職代會審議通過的《企業規定制度》執行 。
第十章 本合同履行、變更和解除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從依法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合同期限一般為1—3年)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期滿前30日,企業和工會協商簽定新的集體合同 。
第五十條企業和工會雙方根據人數對等原則,聯合成立集體合同履行監督檢查小組 。每年6月和12月對本合同的履行進行檢查,檢查結果以書面形式報告雙方簽約代表,企業和工會雙方應在7日內進行研究,并就本合同履行中存在的問題,協商提出處理意見 。
第五十一條 企業和工會雙方協議變更本合同,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一方提出建議,向對方說明變更本合同的條件、理由和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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