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居民個人的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居民個人的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是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中國國家法律文件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于2011年6月30日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1994年1月28日頒布)、稅收征管法(2001年4月28日頒布)以及由中國各級稅務機關發布的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的規定,構成了現行中國個人所得稅法的主體法律基礎 。2018年8月31日,關于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通過,起征點每月5000元,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最新起征點和稅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一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 。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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