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合同與正式合同的區別 勞務派遣合同最新( 七 )


2.勞務派遣人員在派往甲方工作期間,享有甲方規定的福利、勞保、工作、學習、休息等待遇和評優、評先等權利 。
八、工傷事故處理
1.甲方應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
2.勞務派遣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發生工傷,甲方應積極組織搶救、保護現場,并且及時通知乙方 。乙方應承擔工傷認定申請和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以及協調工作,甲方應積極配合 。工傷認定申請和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結束后,由甲方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承擔用人單位的義務,并按有關規定執行;
3.因發生工傷而引起的所有費用,除社會保險機構按政策規定支付外,其他費用均由甲方支付,乙方負責辦理;
4.勞務派遣人員發生工傷,在接受治療的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甲方按月支付 。
九、勞務派遣協議的期限
本協議期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合同期滿甲、乙雙方無疑義,合同順延;合同期滿后甲、乙雙方一方提出異議,雙方協商解決 。
十、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其他
1.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本合同的各項條款 。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經雙方協商一致對本合同進行修改、補充達成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2.本合同期滿即終止 。甲、乙任何一方如擬變更本合同內容或提前終止本合同的,都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并協商解決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合同終止后,甲方仍繼續使用被派遣勞務人員的,則視為本派遣協議繼續有效,合同期順延,甲、乙雙方應當及時補辦派遣協議手續 。
3.甲乙雙方任一方違約,違約方應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并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 。
十一、爭議解決
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解決 。
十二、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后生效 。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授權人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勞務派遣合同最新篇5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用工單位):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在遵循合法、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
一、勞動合同期限
(一)甲方派遣員工到乙方的派遣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二、工作地點和工作內容
(一)甲方同意根據工作需要,被派遣從事 崗位(工種)工作 。
(二)甲方的工作地點:。
(三)甲方的被派遣從事工作崗位如發生變化,甲方應與乙方協商一致后變動甲方的工作崗位 。
(四)甲方應按用工單位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 。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經協商確認執行下列 條款,甲方員工工作時間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并保證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
(二)甲方應要求用工單位嚴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時間,控制加班加點,保證員工的休息與身心健康,用工單位因工作需要必須安排員工加班加點的,依法給予乙方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
四、勞動報酬
(一)應當每月至少一次以貨幣形式支付工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 。
(二)乙方承諾每月日為發薪日,月工資 元 。
(三)合同期內乙方未能安排工作,應按照不低于武漢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甲方報酬 。
五、社會保險
用工單位負責及時救治,或提供可能的幫助,并在規定時間內,由甲方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為乙方依法辦理勞動能力鑒定,并為乙方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履行必要的義務 。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方應要求用工單位向員工履行如實告知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崗位的義務,并對員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傷亡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
(二)甲方應要求用工單位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安排員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應定期為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在員工離崗前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
七、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八、勞動爭議處理
(一)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 。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甲乙雙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法定時效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對仲裁裁決不服且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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