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合伙經商協議書范文( 四 )


5.3合伙人為了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接受財務報表的合伙人在接受定期的財務賬單后應當在15日內提出異議,逾期未提出異議,此財務報表日之前的財務狀況視為確認 。
5.4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做出決議時,實行 的表決辦法 。
5.5被委托執行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除被撤銷對象以外的合伙人)經 同意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
5.6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不得從事損害合伙企業利益活動 。否則,其所獲利歸合伙企業所有 。
5.7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做出決定:
5.7.1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5.7.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5.7.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5.7.4轉讓或者處分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7.5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7.6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5.7.7以合伙財產份額出質 。
第六條入伙與退伙
6.1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
6.2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力,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6.3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決定退伙 。
6.4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當然退伙 。
6.4.1當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6.4.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6.4.3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宣告破產;
6.4.4法律規定或者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6.4.5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
6.5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約定退伙的,應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
6.6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之日 。
6.7合伙人退伙時,經結算退還退伙人財產;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6.8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6.8.1未履行出資義務;
6.8.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6.8.3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6.8.4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
6.9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
第七條合伙企業的解散、清算
7.1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企業解散 。
7.1.1當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繼續經營的;
7.1.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7.1.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7.1.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日;
7.1.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7.1.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
7.1.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
7.2合伙企業解散后應進行清算,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自決定合伙企業解散之日起有關印章、財務資料立即封存并經全體合伙人簽名,7日內重新刻制合伙企業清算印章 。
7.3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本協議約定進行分配 。
第八條違約責任
8.1如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違約方須承擔違約金 元,并賠償經濟損失 。前述經濟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因違約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失及律師費、交通費等 。
8.2如未能按本合同的約定按時繳付出資,每延遲一天,應按延遲部分價款的千分之 支付違約金 。
第九條爭議解決條款
9.1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 。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 人民法院起訴 。
第十條其他約定事項
10.1本協議經各方簽章后生效 。
10.2本協議生效后,如有未盡事宜,各方協商一致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
10.3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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