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證明書去哪開 房屋租賃合同證明書( 四 )


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乙方應按照原狀和《房屋交付確認書》返還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甲乙雙方應對房屋和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及水電燃氣使用等情況進行交驗,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 。乙方搬離且雙方簽訂《房屋交還確認書》,視為房屋返還完成 。
(三)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而對于乙方裝飾、裝修的部分,具體處理辦法為(□乙方恢復原狀∕□乙方向甲方支付恢復原狀所需費用∕□乙方放棄收回∕□歸甲方所有但甲方折價補償) 。
(四)乙方在返還房屋前,應對房屋中屬于乙方的物品進行搬離處理 。乙方返還房屋后,乙方遺留在房屋中的物品,視為乙方放棄其所有權,甲方有權自行處理 。
第九條優先購買權
(一)租賃合同期內,甲方出售租賃房屋的,應在出售前3個月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在收到甲方書面通知后3日內回復甲方是否愿意在同等條件下購買該房屋,逾期未回復的視為放棄對該房屋的優先購買權 。
(二)甲方在租賃合同期內出售租賃房屋的,乙方租賃合同期內繼續占有使用租賃房屋的權利不受影響,合同期滿后由買受人與乙方自行決定是否繼續簽訂租賃合同 。
第十條合同解除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
(二)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遲延交付房屋達十日的 。
2、交付的房屋嚴重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影響乙方安全、健康的 。
3、不承擔約定的維修義務,致使乙方無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
4、不承擔協助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義務的 。
5、甲方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影響乙方居住使用的 。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乙方不按照約定支付租金連續達日或累計達日以上的,或欠交各類費用超過元的 。
2、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
3、擅自拆改變動或損壞房屋主體結構的 。
4、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導致附屬物品、設備設施損壞的 。
5、堆放易燃易爆及危險物品或利用房屋從事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
6、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的 。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有第十條第三款約定的情形之一的,應按年租金的%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有第十條第四款約定的情形之一的,應按年租金的%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將房屋恢復原狀 。
(二)租賃期內,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應經對方書面同意,并按年租金的%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
(三)因甲方未按約定履行維修義務造成乙方人身、財產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
(四)甲方交付的房屋嚴重不符合合同約定、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影響乙方居住使用的,甲方按照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
(五)甲方未按約定時間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約定支付租金但未達到解除合同條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約定時間返還房屋的,應按標準支付違約金 。
(六)乙方擅自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或利用房屋從事違法違規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乙方按照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
(七)乙方擅自裝修、拆改變動房屋結構及設施,堆放易燃易爆及危險物品或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發生損壞或故障的,乙方應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并按照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
第十二條送達條款
甲乙雙方確認以本合同首部約定的聯系地址為雙方之間書面文件往來及涉及仲裁、訴訟時仲裁機構、法院送達相關材料的送達地址,相關材料送達至上述地址即視為送達 。因首部聯系方式和聯系信息錯誤而無法直接送達的自交郵后第7日視為送達 。一方變更地址或聯系電話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
第十三條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
第十四條其他約定事項
1、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其中甲方執份,乙方執份 。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