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醫療常識1000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法 。
第二條 國家對傳染病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防治結合,分類管理 。第三條 本法規定管理的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 。
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 。乙類傳染病是指:病毒性肝炎、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質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猩紅熱、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鉤端螺旋體病、布魯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流行性乙型腦炎、黑熱病、瘧疾、登革熱 。
丙類傳染病是指:肺結核、血吸蟲病、絲蟲病、包蟲病、麻風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新生兒破傷風、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除霍亂、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 。國務院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者減少甲類傳染病病種,并予公布;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者減少乙類、丙類傳染病病種,并予公布 。
第四條 各級政府領導傳染病防治工作,制定傳染病防治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傳染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
各級各類衛生防疫機構按照專業分工承擔責任范圍內的傳染病監測管理工作 。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承擔責任范圍內的傳染病防治管理任務,并接受有關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 。
軍隊的傳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同防治傳染病有關的食品、藥品和水的管理以及國境衛生檢疫,分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
第七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有關傳染病的查詢、檢驗、調查取證以及預防、控制措施,并有權檢舉、控告違反本法的行為 。第八條 對預防、控制傳染病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
返 回第二章 預 防第九條 各級政府應當開展預防傳染病的衛生健康教育,組織力量消除鼠害和蚊、蠅等病媒昆蟲以及其他傳播傳染病的或者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動物的危害 。第十條 地方各級政府應當有計劃地建設和改造公共衛生設施,對污水、污物、糞便進行無害化處理,改善飲用水衛生條件 。

第十一條 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應當設立預防保健組織或者人員,承擔本單位和責任地段的傳染病預防、控制和疫情管理工作 。市、市轄區、縣設立傳染病醫院或者指定醫院設立傳染病門診和傳染病病房 。
第十二條 國家實行有計劃的預防接種制度 。國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 。
第十三條 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 。第十四條 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
第十五條 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和從事致病性微生物實驗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規程,防止傳染病的醫源性感染、醫院內感染、實驗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的擴散 。第十六條 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保藏、攜帶、運輸,必須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嚴格管理 。
第十七條 被甲類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衛生防疫機構的指導監督下進行嚴密消毒后處理;拒絕消毒處理的, 當地政府可以采取強制措施 。被乙類、丙類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進行處理 。
第十八條 同人畜共患傳染病有關的家畜家禽的傳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由各級政府畜牧獸醫部門負責 。同人畜共患傳染病有關的野生動物,未經當地或者接收地的政府畜牧獸醫部門檢疫,禁止出售或者運輸 。
狂犬病防治管理工作,由各級政府畜牧獸醫、衛生、公安部門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分工負責 。第十九條 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區興辦的大型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申請當地衛生防疫機構對施工環境進行衛生調查,并根據衛生防疫機構的意見,采取必要的衛生防疫措施 。
施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設立專人負責工地上的衛生防疫工作 。第二十條 對從事傳染病預防、醫療、科研、教學的人員,現場處理疫情的人員,以及在生產、工作中接觸病病原體的其他人員,有關單位應當根據國家規定,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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