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土地租賃合同 政府場地租賃合同( 四 )


第九條 其他違約責任1、甲方未按約定提供場地或用水、用電等市場內的經營設施致使乙方不能正常經營的,應減收相應租金,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繼續履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賠償相應的損失 。
2、甲方未按約定投保致使乙方相應的損失無法得到賠償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
3、乙方未按照約定支付租金的,應每日向甲方支付遲延租金▁▁▁%的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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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免責條款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于雙方的原因,使場地不適于使用或租用時,甲方應減收相應的租金 。
如果場地無法復原的,本合同自動解除,應退還保證金及利息,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
第十一條 續租
本合同續租適用以下第▁▁▁種方式:
1、乙方有意在租賃期滿后續租的,應提前▁▁▁日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租賃期滿前對是否同意續租進行書面答復 。甲方同意續租的,雙方應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
租賃期滿前甲方未做出書面答復的,視為甲方同意續租,租期為不定期,租金標準同本合同 。
2、租賃期滿乙方如無違約行為的,則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對場地的優先租賃權,如乙方無意續租的,應在租賃期滿前▁▁▁日內書面通知甲方;乙方有違約行為的,是否續租由甲方決定 。
第十二條 租賃場地的交還租賃期滿未能續約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終止的,乙方應于租賃期滿或合同終止后▁▁▁日內將租賃的場地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設施以良好、適租的狀態交還甲方 。乙方未按照約定交還的,甲方有權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
第十三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申請有關部門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
第十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
1、場地在租賃期限內所有權發生變動的,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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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
第十六條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采用書面形式,并由雙方簽字蓋章作為合同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甲方單方制訂的規章制度也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規章制度的內容與合同約定相沖突的,以本合同為準,但國家法律、政策另有規定的除外 。
甲方(簽字蓋章)
簽約日期:
乙方(簽字蓋章)
簽約日期:
政府場地租賃合同4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特賣會場地租賃的特點,甲、乙雙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
第一條 基本情況
一、特賣會名稱:
二、特賣會內容:
三、主辦方名稱:
四、特賣會舉辦地址: 租用區域/樓層 面積 房間/室號。
五、承租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特賣會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營業時間上午 至下午。
六、搭建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布展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撤展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第二條 其他租賃物品、數量
一、消防器材:
二、照明電器:
三、隔欄桌椅:
四、其他設備:
第三條 押金、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本特賣會約定押金合計人民幣 元,乙方于本合同簽訂后 日內支付給甲方,雙方選擇以下結算方式:現金 支票 其他。押金于特賣會結束后 天內如數返還乙方 。元 。元,(大寫) 元 。以面積計算: 元/平方/天× 平方×
二、本特賣會場地租賃費用合計:人民幣(大寫) 以天計算: 元/天× 天,共 天,共 元,(大寫) 元 。
雙方選擇以下方式支付租賃費用:
1.乙方于本合同簽訂后 日內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2.其他方式。
雙方選擇以下結算方式:
現金 支票 其他。
三、其他租賃物租金、電費約定:
第四條 雙方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應擁有合法的主體資格及對該場地的使用權,在合同訂立后 日內提供租賃場地及約定的相關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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