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代表和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的責任

設立公司時需要由股東進行出資,而股東出資后就享有股權,而公司是屬于法人組織,應該有法定代表人履行法人的權利和職責,而公司會產生很多的債務,那么,公司欠款法人代表有連帶責任嗎,股東要承擔責任嗎?
網友咨詢:有限責任公司掛名法定代表人,一旦公司出現債務需要承擔什么責任?
重慶精道律師事務所周曦娟律師解答:
公司是屬于法人組織,以其資產承擔法律責任,如果企業的法人代表是股東,在完成出資責任后,對企業的欠債不承擔連帶的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

周曦娟律師解析:
“法定代表人”是一個確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沒有正職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設有董事會的法人,以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沒有董事長的法人,經董事會授權的負責人可作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
法定代表人有權直接代表本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其所進行的訴訟行為,就是本單位(或法人)的訴訟行為,直接對本單位(或法人)發生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與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區別的,法人的代表的行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為,只是對被代理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就是企業、事業單位等本身的行為 。

個人獨資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財產與個人財產,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擔民事責任 。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負債時,由公司以全部財產承擔,不需股東個人承擔,成立時有出資瑕疵的情形除外 。
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
1、股東虛假出資
如股東虛假出資導致公司實有資本雖然沒有達到公司章程記載的數額但達到法定最低限額的,公司具備法人資格,當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出資不足的股東應當在出資不足的范圍內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除此之外,也應當包括股東出資雖達到或高于最低注冊資本、但顯著低于該公司從事的行業性質、經營規模和負債規模所要求的股權資本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公司股東的投資減少了,相對來說是規避了公司債務,也應視為一種出資不實的情況,由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
2、股東對公司的過渡控制
【公司法人代表和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的責任】 股東對公司的過渡控制,導致公司和股東的資產、財務、業務、機構、人員發生高度混同,甚至公司和股東共用一本賬、共享一個銀行賬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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