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車輛規章制度 企業車輛的規章制度( 四 )


第7條 司機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時,必須送到公司指定的修理廠進行修理,否則費用不予報銷 。
第8條 公司的公務用車及特種車輛進行維修時,必須由車輛主管提出維修項目申請,并對修理費用做出認真評估后,報部門經理批準,送達指定維修廠修理,否則費用不予報銷 。
第9條 在車輛的修理過程中司機需要加強監督,發現修理項目與送修項目不符時,應及時上報車隊主管并與修理廠進行協商 。
第10條 根據車輛的.行駛里程或使用時間,公司車輛的大修、中修事宜由車隊主管統一安排,確因實際情況需要進行大修、中修時,必須上報公司領導,經審批同意后方可送修理廠修理 。
第11條 車輛完成中修、大修后,司機或車隊主管需要對車輛的維修結果進行驗收 。
第12條 車隊主管應建立完善的車輛維修檔案并要登記造冊,妥善保管 。
第13條 送修理廠的車輛,要堅持厲行節約,修舊利廢,以修復為主,換件為主的原則 。
第14條 接到車輛需維修信息后,根據車輛狀況、維修項目,統籌安排車輛修理 。對進修的車輛,根據維修規范和維修項目對車輛進行必要的檢查,判斷故障原因和決定維修手段 。
第15條 對于比較大部件的維修或零件更換,應嚴格按照維修規范,先上報后更換的原則進行維修配件安裝 。
第三章 車輛修理費用及報銷
第16條 在日常維修車輛時,更換零部件的費用在預算以內時,給予報銷;多余部分不予報銷 。
第17條 車輛送修理廠修理及車輛的大修、中修費用由指定修理廠點每季度或每半年統一結算 。
第18條 車輛修理的費用不得超過審批的金額,修車完畢后司機或具體承辦人應將廢舊零部件交車隊主管審查,車隊主管報公司領導審核 。
第19條 車輛在中途發生故障急需維修時,200元以下修理項目時,須電話征得車隊主管同意;200元以上由車隊主管報請部門經理同意后方可維修 。
第20條 車輛在路途中需進行維修時,司機也必須帶回替換下的廢舊零部件,經車隊主管進行核查后,方可進行報銷 。
第21條 駕駛員因人為因素造成車輛與輪胎損壞的,由其本人承擔費用總價的20% 。
第四章 附則
第22條 本規定經公司領導辦公會議審批后,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
第23條 公司原有制度與本規定發生沖突時,自本規定頒布實施之日起,自動廢止 。
第24條 本規定由機場運行保障部 機務特車室制定并解釋 。
企業車輛的規章制度篇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車輛維修與保養管理,確保車輛維修保養的及時、經濟、可靠,制定本制度 。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機關公務車輛及公司屬單位工作用車和工具車 。
第三條 車輛維修與保養實行統一管理,定點維修與保養 。定點廠家從采購的廠家中擇優選定兩家 。
第四條 后勤負責公司車輛維修與保養管理 。
第二章 崗位職責
第五條 駕駛員職責
(一)日常檢查、保養、維護,確保車輛安全駕駛;
(二)定期對車輛進行清洗,保持車輛內外清潔;
(三)定期對車輛進行保養;
(四)車輛需要維修與保養的,提出維修與保養申請,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
(五)負責車輛年檢 。
第六條 車隊長職責
(一)協助后勤對公司車輛實施統一管理;
(二)對需要維修與保養的車輛,從技術上對維修與保養項目把關,確定維修與保養項目 。
(三)負責與組織大修車輛的出廠驗收(大修指單次維修與保養費用在5000元以上的維修與保養) 。
第七條 后勤專責職責
(一)組織監察室、車隊長每年確定兩家維修與保養廠家;
(二)負責車輛使用費用的初審與登記;
(三)會同車隊長對車輛維修與保養項目詢價,提出建議,按程序報公司審批 。
第三章 維修與保養
第八條 車輛維修與保養按照“先申請批準后維修”的原則進行 。未批準同意的,駕駛員不能擅自對車輛進行維修與保養 。
第九條 車輛維修保養程序
(一)駕駛員提出維修或保養報告,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
(二)車隊長對車輛維修保養項目進行現場核實,確定維修與保養項目,并簽署意見;
(三)后勤專責會同車隊長一道對車輛維修保養項目詢價,按照質優價廉的原則,提出維修保養廠家與維修保養金額的初步建議;
(四)經車輛使用領導簽字后報分管領導審批;詢價金額超過5000元的,報總經理審批 。
(五)駕駛員持《車輛維修保養申請》到定點廠家維修或保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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