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駕駛員規章制度范本 駕駛員規章制度范本( 三 )


2、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或傷害時,如屬公司損害范圍,當事人可免除賠償責任 。但在范圍之外,當事人應負責損失實額與金額差額的二分之一 。
3、當公司交通違章次數超出安全委員會限定的指標時,對公司的罰款由當事人負擔 。
三十九、酒后開車損壞者,由駕駛員負責維修費用;如發生交通事故,除負責維修費用外,按相關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刑事或民事責任 。
四十、當發生交通事故時,在事故現場,駕駛員應做到:
1、迅速與公司聯系,接受公司的相關指示 。
2、如發生人身傷害,應將傷者迅速送到最近的醫院進行治療 。
3、應記錄下對方的駕駛證號和車牌號,做好事故報告單 。
4、從對方駕駛證上,記錄下對方的住址姓名工作單位電話身份證號碼等 。
5、盡量取得對方的名片,以便事后聯系相關事宜 。
6、牢記對方損壞的部位與程度條件許可時,可利用手機照相機拍下現場實景 。
7、記錄事故現場目擊者的姓名住址聯系電話等資料 。
8、對模糊不清或把握不大的問題,不得隨意回答交通警察的詢問 。
第六章、考核與獎懲
四十一、駕駛員考核依綜合部績效考核實施細則 。
四十二、對于工作怠慢違反制度發生事故者,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處理 。
第七章、其他
四十三、駕駛員入職時要提供有效證件進行登記,并履行報告義務 。單位在駕駛員入職后的一個月內要與駕駛簽訂勞動合同;駕駛員辭職的,應提前30天提出申請 。
四十四、本制度由綜合部負責解釋 。
駕駛員規章制度范本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嚴格管理車輛,合理使用車輛,節約費用開支,最大限度地發揮車輛的使用效益,以適應公司公務用車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車輛系公司管理的公務車輛 。
第二章 車輛管理與使用
第三條 公司車輛由綜合管理處統一管理、統一調度,并實行“一人一車制” 。車鑰匙統一放在綜合管理處 。任何人不得直接指定駕駛員或私自利用備用鑰匙出車 。
第四條 車輛的附帶資料,除行駛證、保險卡、附加稅告知證由駕駛員隨車攜帶外,其余均由綜合管理處統一保管 。隨車攜帶資料由車輛責任人保管,不得遺失 。如車輛交接或移轉時應辦理移交手續,隨車攜帶資料一并移交 。
第五條 本公司人員因公外出需要用車時,應填寫經部門負責人核準的《車輛使用申請單》報綜合管理處,綜合管理處將根據公務的重要性安排車輛 。未辦理申請的,綜合管理處不予安排 。
第六條 每輛車內均設有《車輛使用記錄表》,供駕駛員記錄車輛使用詳細情況,駕駛員應認真填寫,并于每月1日將《車輛使用記錄表》報綜合管理處 。
第七條 車輛應由專職駕駛員駕駛(除公司許可自駕者外) 。駕駛前駕駛員必須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包括:水箱、油量、機油、電瓶液、輪胎、外觀等 。
第八條 車輛在行駛途中應遵守交通規則,注意安全 。
第九條 駕駛員不得將公務車開回家,不得公車私用或將車擅自借給他人駕駛 。
第十條 出車期間,車輛應停放在安全位置 。晚上車輛駛回后應停放在公司指定場所 。
第十一條 駕駛員出車的(除出差一天以上),必須當天把車輛開回公司車輛停靠地 。
第三章 車輛維修保養
第十二條 車輛的維修、保養由公司統一安排 。未經許可,駕駛員不得私自將車輛送到修理廠修理、保養,否則費用自理 。
第十三條 需要維修、保養的車輛,由駕駛員提出申請,經綜合管理處審核批準后在公司指定的地點進行 。維修保養費用由駕駛員申請,維修保養后憑有效單據報銷 。
第十四條 車輛于行駛途中發生故障或其它耗損急需修復或更換零件時,應向綜合管理處匯報并請求批示 。事后再補辦申請手續 。
第四章 車輛違規與事故處理
第十五條 未經許可將車輛借予他人駕駛以致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所發生的罰款及責任由責任駕駛員自行負責 。
第十六條 各種車輛如在公務中發生車禍,除及時報案外,還應即刻與公司綜合管理處聯系 。綜合管理處除即刻派員前往處理外,還應即刻通知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手續 。
第十七條 駕駛員因超速、超載、任意停車及其他違反交通規則行為所發生的一切罰款和費用由駕駛員自行負責 。特殊情況需報銷的,駕駛員應寫書面情況說明并由用車人證明,報經總經理特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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