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不賠償的四種情況 交強險賠償范圍存在理解誤區


交強險不賠償的四種情況 交強險賠償范圍存在理解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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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賠償范圍存在理解誤區
1.依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 , 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保險公司交強險賠償范圍只排除了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2.肇事逃逸是否屬于保險公司交強險的理賠范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都沒有明確剔除肇事逃逸不屬于保險公司交強險的理賠范圍 , “條例”第二十四條,(三)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 , 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 但現在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并沒有運作,很多機動車肇事后逃逸后造成的損失實際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范圍賠付 。3.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駕駛人醉酒的;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四中情行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只在交強險賠償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而不是所有的損失賠償項目,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4.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交強險賠償范圍醫療費用賠償項目下的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后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核定,并不是只要在交強險賠償范圍限額內直接賠償 。
交強險賠償額度交通事故賠償計算方法
導讀:交強險賠償額度交通事故賠償計算方法 。交通事故處理中,如何進行交通事故鑒定?在交通法規中對于交通事故鑒定有怎樣的規定?本文主要介紹了交通事故鑒定的程序、交通事故鑒定的標準和各地的交通事故鑒定收費標準 。保險公司參與道路交通事故訴訟過程,也是保險公司、機動車事主、事故受害人、法官之間的博弈??作為保險公司,力爭在合法的尺度內將賠償額降低至最少;作為事故受害人,力爭在最大額度內請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責任方賠償最大金額;被告方司機,力爭將自己責任減少到最小范圍 。但審理的最終結果往往是各方主張、證據及法律適用的綜合結果 。本文作者作為保險公司的外聘,在2007年至2010年間,代理保險公司參加了數百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的訴訟 。本版將連續刊登“交通事故保險賠償”系列,該文以較為中立及客觀的角度,結合訴訟經驗進行分析,希望能給案件當事人及保險公司代理人在理賠和訴訟中提供一定的借鑒 。保險公司的墊付、免責范圍1.墊付:根據保監會統一交強險條款(tiaokuan)第9條規定,在以下四種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 , 保險人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和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費用清單后,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進行核實 。對于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保險人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 。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 。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二)駕駛人醉酒的;(三)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四)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對于墊付的搶救費用,保險人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交強險不賠償的四種情況 交強險賠償范圍存在理解誤區】在實際處理之中,保險公司一般是在收到交警部門的通知后 , 可以先行墊付搶救費用 。如果是被保險人無責的情況 , 則只墊付1000元醫藥費 。作為事故傷者 , 可在緊急情況下,請求交通部門向保險公司發出上述通知,以及時取得搶救費用 。2.免賠 , 根據交強險條款(tiaokuan)第10條,下列損失和費用,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損失;(二)被保險人所有的財產及被保險機動車上的財產遭受的損失;(三)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者網絡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受害人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損失;(四)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上述條款規定了保險公司對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事故、投保車輛的財產損失、間接損失、訴訟仲裁費用等,在交強險范圍內是免賠的 。對于本車的乘客人身損失,交強險也不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本車投保了乘客險,則按商業險條款和程序進行賠償,本車乘客不能對本車保險公司主張交強險索賠 。在訴訟中,原告往往在訴狀的訴訟請求中主張保險公司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等的連帶賠償責任,但根據上述免責條款,保險公司是不負賠償責任的 。(五)保監會的統一保險條款是否構成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由于格式條款與一般合同條款有著諸多不同,如格式條款的事先確定性和不可變更性、格式條款承諾的無奈性等,因而在解釋格式條款時,除應遵循《合同法》第125條規定的合同解釋的一般規則外,還要遵循合同法第41條規定的特殊規則 , 即“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 , 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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