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 企業獎懲的管理制度( 五 )


職工受到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或者被除名,企業應當書面通知本人,并且記入本人檔案 。
第二十一條在批準職工的處分以后,如果受處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處分以后十日內,向上級領導機關提出書面申訴 。但在上級領導機關未作出改變原處分的決定以前,仍然按照原處分決定執行 。
第二十二條職工被開除或者除名以后,一般在企業所在地落戶 。
如果本人要求遷回原籍,應當按照從大城市遷到中小城市、從沿海地區遷到內地或者邊疆、從城鎮遷到農村的原則辦理 。
符合本條規定的,企業主管部門應當事先同遷入地的公安部門聯系 。遷入地公安部門應當憑企業主管部門的證明,辦理落戶手續 。遷回農村的,生產隊應當準予落戶 。
第二十三條受到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的職工在受處分滿半年以后,受到撤職處分的職工在滿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處分的職工在被批準恢復為正式職工以后,在評獎、提級等方面,應當按照規定的條件,與其他職工同樣對待 。
第二十四條對于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職工,應當按照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處分 。
第二十五條對于濫用職權,利用處分職工進行打擊報復或者對應受處分的職工進行包庇的人員,應當從嚴予以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可以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制訂實施辦法 。
第二十七條各級勞動部門有權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企業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 企業獎懲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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