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 企業獎懲的管理制度( 三 )


第八條獎勵程序如下:
1.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單位提名;
2.監察委員會或監察部會同勞動人事部審核;
3.董事會或總經理批準 。其中,屬董事會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監察委員會審核,董事會批準;屬總經理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監察部審核,總經理批準 。
第三節處罰
第九條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批評教育不改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扣除一定時期的獎金、扣除部分工資、警告、記過、降級、辭退、開除等處分:
1.違反國家法規、法律、政策和公司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2.違反勞動法規,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的;
3.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
4.拒不執行董事會決議及總經理、經理或部門領導決定的,干擾工作的;
5.工作不負責,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6.玩忽職守,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
7.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公司資財,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
8.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
9.貪污、盜竊、受賄、敲詐勒索、賭博、流氓、斗毆,尚未達到刑事處分的;
10.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11.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戶介紹給他人或向客索取回扣、介紹費的;
12.散布謠言,損害公司聲譽或影響股價穩定的;
13.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為的;
14.有其他違章違紀行為,董事會或總經理應予以處罰的 。
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
第十條員工有上述行為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上條規定承擔應負的責任外,按以下規定賠償公司損失 。
第十一條各企業領導發現本企業員工犯有本《制度》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時,應及時向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報告;員工也可向上述部門檢舉、揭發任何人的違紀違章行為,要求處理 。
第十二條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接到報告、檢舉、揭發,應即報經總經理或董事會批準后進行調查處理 。
調查完畢,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提出《處理意見書》呈報總經理或董事會批準,交有關部門執行并通知受分人 。
第十三條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應當慎重決定 。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并允許受處分人進行申辯 。
第十四條調查、審批員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員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過2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 。
第十五條對員工進行處分,應書面通知本人,并記入檔案 。
第十六條處分決定不服的,允許按監察制度規定提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允許向上級主管機關申訴 。
第十七條受處分的員工,在處罰事項未了結之前,不得調離公司(公司宣布辭退、開除的除外) 。
第十八條受處分的員工,能改正錯誤,積極工作,在1年內彌補經濟損失或完成利潤指標的,經所在單位提議或本人要求,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審核后呈報總經理或董事會批準,可酌情減輕或免除處分 。
企業獎懲的管理制度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有關規定,為增強企業職工的國家主人翁責任感,鼓勵其積極性和創造性,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特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企業職工必須遵守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勞動紀律,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愛護公共財產,學習和掌握本職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術業務知識和技能,團結協作,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 。
第三條企業實行獎懲制度,必須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經濟手段結合起來 。在獎勵上,要堅持精神獎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對違反紀律的職工,要堅持以思想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
第四條本條例適用于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全體職工 。對企業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工作人員給予獎勵或懲罰,其批準權限和審批程序按照《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辦理 。
第二章獎勵
第五條對于有下列表現之一的職工,應當給予獎勵:
(一)在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提高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節約國家資財和能源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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