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常用法律常識講義( 二 )


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得批準 。
(六)規范農村宅基地申請報批程序 。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布 。公布期滿無異議的,報經鄉(鎮)審核后,報縣(市)審批 。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布 。
由于各地情況不一樣,各省所制定的宅基地面積標準和申請條件也不太一樣,一般的規定是: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下列情況之一:1、現在住房影響鄉(鎮)村建設規劃,需要搬遷重建的;2、農村居民戶除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確需另立門戶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戶標準的;3、經主管部門批準,由外地遷入的農戶無住房的;4、集體組織招聘的技術人員要求在當地落戶且戶口已遷入的;5、離休、退休、退職的干部職工,復退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無宅基地的 。
【農村常用法律常識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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