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信息系統官網地址( 二 )


《實施細則》修訂完善的主要內容
(一)解決新注冊企業申請搖號資格問題

隨著北京市投資環境的改善 , 每年都有許多高新技術企業等入駐北京 。為支持新注冊企業在京發展 , 使新注冊企業與其他企業具有同等申請資格 , 《實施細則》修訂后補充了以下規定:“在本市新注冊企業 , 具有有效的營業執照(或工商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稅務登記證書 , 在注冊當年累計在本市繳納入庫增值稅、營業稅總額5萬元(含)以上的 , 可以申請小客車配置指標 ?!?br /> 該條款明確了新注冊企業與其他企業的申請指標條件相同:稅額標準相同、編碼數的稅收額度相同、每年最多編碼數相同 。
(二)對個人搖號編碼有效期進行了規定 明確了個人申請編碼有效期為3個月 。“有效編碼保留3個月”是指申請編碼自審核通過之日(每月25日)起 , 可自動連續參加3次搖號 。
優化和完善申請系統 。操作便捷、簡明 , 申請人在上網查詢搖號結果時 , 未中簽而需要繼續參加搖號的 , 只要點擊“確認延期”按鈕 , 審核通過后的個人申請編碼有效期將自動延長3個月 。3個月后 , 也就是參加了3次搖號后未中簽的 , 只要再次點擊“確認延期”按鈕 , 審核通過后也會自動延長3個月有效期 , 以此類推 。
(三)修訂完善因法院判決、裁定、調解發生的小客車指標管理問題
為防止極個別人利用法院判決等騙取小客車指標 , 《實施細則》修訂完善后的條款明確了:“因法院判決、裁定、調解小客車所有權轉移 , 申請在本市辦理小客車轉移登記或由外省(區、市)轉入本市時 , 現機動車所有人需提交已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車指標證明文件 。”
(四)明確更新指標申請期限為6個月
《實施細則》修訂后增加一條:“單位或者個人出售、報廢名下小客車后需要申請小客車更新指標的 , 應當自辦理完成車輛轉移、注銷登記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 。逾期未提出申請的 , 視為自動放棄更新指標申請 。出售、報廢日期是指在車輛管理部門辦理完成車輛轉移、注銷登記手續的日期 。
(五)進一步明確年度指標配置額度管理
為避免原《實施細則》第五條解讀可能產生的歧義 , 將原第五條修訂為:“指標配額按年度確定 , 個人指標每月配置一次 , 單位指標每兩月配置一次 , 每次未配置完的指標配額順延至下次配置 。指標配額不得跨年度配置 ?!?br /> 《實施細則》修訂后需要關注的事項

(一)新注冊企業 , 以企業成立日期為準 , 該條款解決了新注冊企業當年不能申請配置指標的問題 。
新注冊企業當年申請配置指標 , 填報稅額應為截止到申請日的上月底實際繳納入庫的稅額 。在下一年度申請配置指標時 , 按老企業對待 , 但須在填報納稅額時扣減上年度已中簽指標數相應的納稅額 。
系統操作說明:
1、企業申請小客車指標進入北京緩解擁堵網站首頁“新購車輛填報”→“企業新購車輛填報” , 進入企業申請填報頁面 , 填報內容增加了“成立日期” 。
2、“單位名稱”“成立日期”“營業執照(或工商登記證)注冊號”按照市工商局網站→“企業信用”的相應內容填報 。
3、新注冊企業填報增值稅和營業稅為“當年1月1日至申請日上月底”期間實際繳納入庫的稅額 。在下一年度申請配置指標時 , 按老企業對待 , 填報的納稅額為上一年度實際繳納入庫的稅額 , 但計算可申請編碼數時會扣減上年度已中簽編碼數 。
(二)個人申請編碼自審核通過之日起保留3個月 , 在一個有效期之內(即3個月內)只能確認一次 , 每次確認后經審核通過有效期在原有效期基礎上增加3個月 。申請編碼在審核通過的當月25日至第4個月8日期間可進行第一次確認 , 確認并審核通過后有效期截止到第7個月的8日 , 往后依此類推 。
系統操作說明:
1、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8日期間申請的經審核通過的編碼 , 有效期截止至2012年4月8日 , 即在此期間不需確認自動連續參加2012年1、2、3月份的搖號 。在有效期內(即2012年4月8日前)任何時間進入北京緩解擁堵網站 , 憑“手機號+密碼”登錄系統后 , 頁面上可見“確認延期”按鈕為可點擊狀態 , 點擊即可完成操作 。在一個有效期之內(即3個月內)只能點擊1次 , 點擊后按鈕變為不可點擊狀態 , 經審核通過后有效期在原基礎上再增加3個月 。第一次點擊確認并審核通過后 , 有效期截止到2012年7月8日(即再增加3次搖號) , 往后依此類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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