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案件的審理期限法律有規定嗎


【對案件的審理期限法律有規定嗎】法律對案件的審理期限作了規定 。
《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 , 法院審理公訴案件 , 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 , 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
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 , 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
《刑事訴訟法》第196條規定 ,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抗訴案件 , 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 , 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
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 , 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
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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