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抗辯權有哪些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 , 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分為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
(1)同時履行抗辯權:《合同法》第六十六條 , 當事人互負債務 , 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 , 應當同時履行 。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 , 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
(2)先履行抗辯權:《合同法》第六十七條 , 當事人互負債務 , 有先后履行順序 ,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 , 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 , 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
(3)不安抗辯權:《合同法》第六十八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 , 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 , 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抗辯權有哪些】(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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