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證據不足放人嗎 人在看守所證據不足怎么辦


拘留以后 , 一般是在三天、七天、或者一個月報請檢察院批準逮捕 。檢察院在審核后會做出批準逮捕或不予批準逮捕的決定 。如果檢察院認為證據還不夠充足 , 可能做出不予批準逮捕額決定 , 那么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 , 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也就是說不批捕的話馬上就要放人 。變更強制措施以后 , 公安機關認為檢察院做出的決定不正確 , 可以申請復議 , 也可以繼續補充收集證據 , 并按照程序的期限 , 將案件報檢察院審查 , 就是說有可能又被逮捕 , 也可能不予起訴 。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固定 ,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 , 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 , 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 , 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 , 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 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 , 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 , 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
【看守所證據不足放人嗎 人在看守所證據不足怎么辦】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 , 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 , 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 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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