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條款有沒有地域限制


競業限制條款限制了勞動者的就業權 , 因此不能任意擴大競業限制的范圍 , 雖然《勞動合同法》第24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和期限 。但原則上 , 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 , 應當以能夠與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競爭關系的地域為限 , 所以競業限制條款是有地域限制的 。
【法律依據】
【競業限制條款有沒有地域限制】《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 , 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 , 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 , 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 , 不得超過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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