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范本 工廠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范本( 二 )


第十四條對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電氣、起重、焊接、車輛駕駛、桿線作業卜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后,才能準其獨立操作 。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
四、設備、工程建設、勞動場所
第十五條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并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
第十六條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 。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產生大量蒸氣、腐蝕性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采用安全電壓 。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
第十七條引進國外設備時,對國內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時引進,引進的安全附件應符合我國的安全要求 。
第十八條凡新建、改建、擴建、遷建生產場地以及技術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勞動保護設施的建設,并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簡稱三同時) 。
第十九條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在組織工程設計和竣工驗收時,應提出勞動保護設施的設計方案,完成情況和質量評價報告,經同級勞資、衛生、保衛等部門和工會組織審查驗收,并簽名蓋章后,方可施工、投產 。末經以上部門同意而強行施工、投產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
第二十條勞動場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 。有毒有害的作業,必須有防護設施 。
第二十一條生產用房、建筑物必須堅固、安全;通道平坦、暢順,要有足夠的光線;為生產所設的坑、壕、池、走臺、升降口等有危險的處所,必需有安全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志 。
第二十二條有高溫、低溫、潮濕、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采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 。
第二十三條雇請外單位人員在公司的場地進行施工作業時,主管單位應加強管理,必要時實行工作票制度 。對違反作業規定并造成公司財產損失者,須索賠并嚴加處理 。
第二十四條、被雇請的施工人員需進人機樓、機房施工作業時,須到保衛部辦理《出入許可證》需明火作業者還須填寫(公司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卜辦理相關手續 。
五、電信線路
第二十五條電信線路的設計、施工和維護,應符合郵電部安全技術規定 。凡從事電信線路施工和維護等工作人員,均要嚴格執行《電信線路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
第二十六條電信線路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組織施工 。對架空線路、天線、地下及平底電纜、地下管道等電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環境都必須相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施工工具和儀表要合格、靈敏、安全、可靠 。高空作業工具和防護用品,必須由專業生產廠家和管理部門提供,并經常檢查,定期鑒定 。
第二十七條電信線路維護要嚴防觸電、高空墜落和倒桿事故,線路維護前一定要先檢查線桿根基牢固狀況,對電路驗電確認安全后,方準操作 。操作中要嚴密注意電力線對通信線和操作安全的影響,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 。不準聘用或留用退休職工擔任線路架設工作 。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條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貯存、使用、廢品處理等,必須設有防火、防爆設施,嚴格執行安全操作守則和定員定量定品種的安全規定 。
第二十九條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貯存點,要嚴禁煙火,要嚴格消除可能發生火種的一切隱患 。檢查設備需要動用明火時,必須采取妥善的防護措施,并經有關領導批準,在專人監護下進行 。
七、電梯
第三十條簽訂電梯訂貨、安裝、維修保養合同時,須遵市勞動部門規定的有關安全要求 。
第三十一條新購的電梯必須是取得國家有關許可證并在勞動部門備案的單位設計、生產的產品 。電梯銷售商須設立有(經勞動局備案認可的)維修保養點或正式委托保養點 。
第三十二條電梯的使用必須取得勞動部門頒發的(電梯使用合格證兒
第三十三條工程部門辦理新安裝電梯移交時,除應移交有關文件、說明書等資料以外,還須告訴接受單位有關電梯的維修、檢測和年審等事宜 。
第三十四條負責管理電梯的單位,要切實加強電梯的管理、使用和維修、保養、年審等工作 。發現隱患要立即消除,嚴禁電梯帶隱患運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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