慣犯是什么意思判刑幾年

【慣犯是什么意思判刑幾年】

慣犯是什么意思判刑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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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慣犯指以某種犯罪為常業,或者以犯罪所得為其生活和揮霍主要來源,或者犯罪已成習性,在較長時間內,反復多次地實施某種危害社會行為的犯罪 。慣犯不會加重處罰,累犯才會 。累犯是指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又故意犯罪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人,應當從重處罰,并且不可以取保候審,不適用緩刑 。數額較大的慣犯能判3年,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慣犯是指以某種犯罪為常業,或者以犯罪所得為其生活和揮霍主要來源,或者犯罪已成習性,在較長時間內,反復多次地實施某種危害社會行為的犯罪 ?!皯T”字的意思為習以為常、經常性的 。而當“慣”與“犯”相連成為“慣犯”存在于刑法理論中時
而且這種多次反復實施的同一行為在分別獨立看待時并不一定構成犯罪 。并不是刑法界所通認的“多次同種犯罪行為”,認為每一次行為都符合犯罪構成要件而構成了犯罪 。
在外國刑法理論中,對以犯罪為職業或以取得財產上的利益為目的,反復實施同種犯罪的,一般稱常業犯或營業犯對犯罪已成習性,反復實施同種犯罪的,則稱常習犯(習慣犯) 。中國刑法理論與實踐中,一般認為常業犯和常習犯實質上是相同的,故把二者統稱為慣犯 。
擴展資料
案例:
公訴機關指控:2002年12月至2009年4月,被告人王亞先后采取以辦理免試駕駛證、免試增駕、消除機動車違章記錄、幫助駕駛考試過關等為名,騙取馮亮、周瓊、許傳標、王斌、余友站、朱兵、周尚成、王桂芳、趙磊、孟祥根、王征青、殷浩培等17人現金計122600元 。
被告人王亞辯稱:對第八起、第十一起、第十四起無異議 。第一起,周瓊、許傳標各給我100元是換證錢,證已換 。第二起,我是租馮亮的車,且已給過他9000元 。第三起,我只在2004年以前給王斌辦過證,以后沒給他辦過 。第四起,是買車6000元,增駕1000元,且錢已退還 。
第五起,沒有這回事 。第六起,我是借周尚成錢,且給他打有38000元的收條 。第七起,這事有,錢已退了 。第九起,講是辦好再給錢 。第十起,沒這事 。第十二起,陳杰錢在辦公室退了,我沒拿裴紹軍錢 。第十三起,我沒收張懷保錢 。第十五起,是換證,拿了200元錢 。
評析:本案中被告人王亞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從而“自愿”地將財物交給被告人 。但結合本案中被告人王亞實施詐騙的具體情節,其雖多次實施詐騙行為,但并不符合法律意義上“慣犯”的主、客觀構成要件 。
故對被告人王亞的行為不應當認定為“慣犯”,也不應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如干問題的解釋》中的“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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