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參保人去世后有哪些待遇?

養老保險參保人在去世以后一般有三大待遇: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另外,還有一些待遇會順理成章的發放,比如說參保人去世以后,當月的養老金還是會正常計發的 。我記得青島甚至還會發放當年的冬季取暖費(1700元) 。
(一)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余額 。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主要指的是參加養老保險的個人,每月按照繳費基數的8%記入個人賬戶的部分 。每年會計算利息記賬利率,近年來一直在6%~8%以上 。
參保人去世以后,首先會用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余額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每月發一份 。余額每年仍然會計算利息 。
注意個人賬戶養老金實際上每年也在增長,按照近年來調整養老金的通知,一般是按照個人養老金增長的比例來進行調增 。比如說原先每月扣減300元,2021年養老金增幅是5%,那么每月就開始扣減315元 。
(二)喪葬補助金 。喪葬補助金最早可見于1951年的《勞動保險條例》,當時是按照兩個月的企業平均工資來確定 。
后來由于改革開放,出現了很多私營外資企業 。各個地方對于喪葬補助金也有了自己的規定,比如山東省是1000元,重慶市是2000元,北京市是5000元 。像上海市是兩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寧夏是三個月的社平工資,四川是4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 。
不過從9月1日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暫行辦法》實施,喪葬補助金統一為兩個月的去世上年度該省是人均可支配收入 。比如山東省市3644元一個月,兩個月就是7288元 。比以前的標準提升了很多,但是也有的地區有所下降,不過至少實際上全國統一 。
(三)撫恤金待遇 。撫恤金是對參保人家屬發放的一筆待遇,以幫助他們應對參保人去世以后生活 。

有關撫恤金待遇,分為退休前和退休后兩種情況 。
如果是退休前,按照繳費年限確定發放月數的多少 。
繳費年限低于5年的發放三個月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過發放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等遺屬待遇標準,不得超過其個人繳費之和(按照繳費基數的8%計算,靈活就業人員也是) 。
繳費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發放6個月 。
繳費年限10年以上至15年的,發放9個月 。
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繳費一年,計發月數增加一個月 。繳費年限超過30年的按30年計算,也就是最多發放24個月 。
如果是退休職工的,最少發放9個月(這也是對過去退休繳費政策的一個兜底保障,以前確實有繳費年限少于15年的退休人員) 。
如果退休人員在職時計算的計發月數多于9個月,每領取一年的養老金計發一個月 。

繳費年限和領取養老金的年限都是具體到月計算的,并不是按年計算 。
這樣算起來,如果說一個職工參保繳費15年,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有5萬元,當地的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500元 。這樣其去世可以領取的待遇是個人賬戶5萬元,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11個月,計3.85萬元,合計8.85萬元 。
【養老保險參保人去世后有哪些待遇?】全國統一標準以后,喪葬撫恤待遇也會根據各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情況以及增長情況,不斷提升標準 。養老保險制度是越來越科學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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