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購銷合同標準范本9篇( 六 )


5.2每一個包裝箱內應附一份詳細裝箱單,每一個批次藥品應附一份質量檢驗報告書 。包裝、標記和包裝箱內外的單據應符合合同的要求,包括買方提出的其他要求 。
6、數量
在本采購期未能完成買賣雙方在采購合同中明確的采購量的,應延續采購直至完成 。
7、付款
買方驗收無誤后,應在三個工作日內按照實際到貨情況辦理入庫 。如果超過三個工作日,甲方不主動進行入庫到貨確認,又未正式提出書面合理理由的,即可視為已經到貨確認 。
結算時間為配送企業到貨確認30日內,供應商與配送企業按照合同條款結算貨款 。
8、價格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在合同有效期內賣方在本合同項下提交藥品和履行服務的價格應該是《中選通知書》中確認的價格 。采購期內,賣方不能私自變更藥品價款,在合同有效期內如國家政策性降價且此價格低于合同約定價格以國家規定價格為準 。
9、配送
買方應保證將所有成交的藥品全部通過成交供應商進行網上采購,同時,買方應保證醫療機構的用藥需求,根據庫存和醫療機構訂貨量及時向賣方訂貨;賣方應保證將所有成交的按照買方的要求及時發貨,同時,按照賣方要求配送到位并進行相關伴隨服務 。
10、伴隨服務
10.1賣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務中的一項或全部服務 。
(1)對開箱時發現的破損、近效期藥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裝藥品及時更換;
(2)賣方應對買方的質量查詢、檢查、醫療機構不良反應報告等做出及時應答;
(3)其他賣方應提供的相關服務項目 。
10.2如果賣方對可能發生的伴隨服務需要收取費用,應在報價時予以書面聲明 。11質量保證及檢驗
11.1按合同交付的藥品質量應符合藥典或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標準、與報價時承諾的質量相一致,以確保臨床用藥安全有效 。
11.2買方在接收藥品時,應對藥品進行驗貨確認、到貨確認,對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質量要求的,買方有權拒絕接受 。賣方應及時更換被拒絕的藥品,不得影響醫療機構的臨床用藥 。
11.3藥品質量不符合約定的,買方有權解除合同或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要求對方承擔更換、退貨、減少價款等違約責任 。
11.4因藥品質量問題引發的一切損失或發生藥品不良反應(ADR),給買方、醫療機構或患者造成的損失均由賣方全部承擔 。
12、退貨
買方將貨物驗收入庫后原則上不得退貨,如特殊原因確需退貨的,應在驗收入庫后1個月之內進行退貨 。
13、賣方履約延誤
13.1賣方應按照采購合同中買方規定的時間到貨并提供伴隨服務 。
13.2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如果賣方遇到妨礙按時配送藥品和提供伴隨服務的情況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將拖延的事實、可能拖延的時間和原因通知買方 。買方在收到賣方通知后,應盡快對情況進行核實,并由買方確定是否酌情延長交貨時間以及是否收取違約金或終止合同 。延期應通過修改合同的方式由雙方認可并重新簽署 。
13.3如賣方無正當理由拖延交貨,將受到以下制裁:按照拖延交貨標的額的日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直至交貨或提供服務為止 。違約金的最高限額是合同總價的10%,一旦達到違約金的最高限額,買方可以終止合同 。
14、賠償
14.1除本合同條款第12條規定的情況外,如果賣方出現第13.3條款情況按第13.3條款執行 。
14.2賣方在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應盡的交貨義務 。
14.3藥品買賣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
14.4藥品買賣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
14.5賣方提供的藥品中出現偽劣、假冒等質量問題的,須賠償買方該藥品實際發生額的3-5倍罰款及其給買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
15、買方履約義務
15.1買方須采購本合同項下的中選品種且完成約定的采購量 。賣方無違約行為,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采購非中選品種,不得采購其他替代品種 。
15.2買方須按照合同規定及時結算價款 。如買方未如期支付貨款,每延誤1天的違約金為遲交藥品價款的萬分之五,直至付款為止 。違約金的最高限額是合同總價的10%,一旦達到違約金的最高限額,賣方可以終止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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