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被拐母親的出逃與軟肋:為兒女上學與“那個男人”領證,怕影響孩子此前未報警( 三 )


3月27日 , 臨滄市滄源縣委政法委書記向采訪人員表示 , 據其了解 , 巧云外出打工走失后 , 其父母并未報警 , 原因在于帶她打工的楊某是巧云當時的男朋友 , “男朋友把她賣了 , (巧云方)一直都沒報過案 , 所以說現在案情還有點復雜 , 已經交由我們公安部門依法在重新梳理 ?!痹摃涍€表示 , 楊某承認自己拐賣婦女 , “目前公安機關正在處理” 。

一個被拐母親的出逃與軟肋:為兒女上學與“那個男人”領證,怕影響孩子此前未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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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警方出具的立案告知書

在等待案件調查過程中 , 巧云亦有對案件已過追訴時效的擔憂 。
對此 , 四川一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師告訴紅星新聞采訪人員 , 根據《刑法》規定 , “拐賣婦女兒童的 , 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 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 , 處死刑 , 并處沒收財產” , 同時 ,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 經過15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 , 經過20年” 。
林小明表示 , 由此可知 , 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死刑 , 其追訴時效為20年 , 而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 , 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 “如果當事人所述確鑿 , 從2004年11月犯罪之日起算尚未過追訴期 , 從2013年犯罪行為終了計算 , 也沒有過追訴期 。”此外 , 按照《刑法》有關規定 , 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 , 經過20年 。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 , 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 “即便追訴時效已經經過 , 最高人民檢察院也可以核準進行追訴 ?!?br /> 另一方面 , 對于收買被拐婦女一方 , 也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刑法》規定 ,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不過 , 林小明律師表示 , 追究收買方的刑責 , 會影響其直系親屬 , 這意味著她的兩個孩子會受影響 , 如果當事人愿意諒解 , 收買方的刑罰則會從輕或減輕 。
【一個被拐母親的出逃與軟肋:為兒女上學與“那個男人”領證,怕影響孩子此前未報警】此外 , 據紅星新聞此前報道 , 采訪人員梳理近10年逾400份涉及“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判決文書發現 , 在刑罰方面 , 將收買被拐婦女罪與強奸罪、非法拘禁罪等數罪并罰因而刑罰較重的案件不占主流地位 , 絕大部分判決僅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一罪進行定罪處罰 , 緩刑的適用率較高 , 約占7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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