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不知情的情況下抵押房產給小額貸款公司 配偶不知情的情況下抵押房產

案情簡介
金某與左某系夫妻關系 , 于1994年9月3日登記結婚 , 二人共同共有座落于北京市大興區某小區9號樓一套房屋 。但左某卻在金某不知情的情況下 , 與某銀行簽訂了《房屋最高額抵押合同》,該合同以金某與左某共有住房為抵押進行購房貸款 。但金某與左某并未購房 。金某認為 , 左某與某銀行未經其同意即將其共有房屋進行了抵押 , 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 因此 , 金某將左某與某銀行訴至大興區人民法院 , 要求確認左某與某銀行簽訂的《房屋最高額抵押合同》無效 。庭審中 , 被告銀行出示了左某在申請貸款時所提交的貸款審批表、離婚證、戶口本、離婚協議及房產證等資料 。經質證 , 某銀行提交的離婚協議、戶口本、離婚證均系偽造 。且離婚證與貸款申請表有沖突 , 某銀行未盡到貸前盡職調查義務 。
金某代理人馬穎秋律師認為 , 第一 , 左某提交偽造的離婚證 , 離婚協議 , 屬于提供虛假的材料騙取貸款 , 該騙取貸款的行為屬于民法上的欺詐 , 依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的規定 , 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 , 其所簽訂的抵押合同應當歸于無效 。第二 , 某銀行作為貸款人未盡法定審慎審核義務 , 未進行資信調查 , 未核實借款人的資料 , 存在過錯 。被告某銀行的未盡貸款人義務、違背貸款通則規定的調查的行為 , 使得左某用欺詐的手段騙取貸款的行為得逞 。也是導致本次抵押無效的過錯方 。第三 , 左某未經共有權人同意 , 用夫妻共有財產抵押屬于擔保法規定的無效擔保 。
【配偶不知情的情況下抵押房產給小額貸款公司 配偶不知情的情況下抵押房產】 一審法院認為 , 金某要求某銀行履行實際審查義務過于苛刻 , 駁回了金某的訴訟請求 。金某不服一審判決 , 以《最高額抵押貸款合同》是欺詐行為 , 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 某銀行未履行《商業銀行法》規定的嚴格審查義務及未經共有權人同意 , 左某私自抵押應屬無效行為為由提起上訴 。二審中 , 某銀行為證明其盡了調查義務 , 提交了左某的銀行流水及其資信調查 , 說明左某有收入及還款能力 。但該銀行流水沒有任何注明是左某的收入 , 只能說左某的銀行帳戶上曾經有過幾筆大額匯款進入轉出 。某銀行的審批貸款行為與《貸款通則》第二十八的規定亦不相符 。所以 , 二審據此 , 撤銷一審判決 , 支持了金某的上訴請求 , 判決左某與某銀行簽訂的《最高額貸款合同》無效 。


案例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三個 , 一是某銀行是否按照《商業銀行法》和《貸款通則》的規定盡了嚴格審查義務 。二是對于共同共有的財產 , 一方進行抵押的是否應為無效 。三是《最高額抵押合同》是否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
關于爭議焦點一:本人認為 , 《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五條、三十六條 , 《貸款通則》第六章對于銀行審查義務作了詳細規定 。而本案中 , 某銀行所提供的所有證據中 , 存在以下未盡審查義務的行為:第一 , 某銀行沒有對左某提供的材料進行真實性核實 , 沒有對左某進行資信調查 , 更沒有對左某的貸款用途進行調查 。庭審中 , 某銀行稱對左某所提供的材料進行了原件與復印件的核實 , 可是經過核實 , 出現了假的離婚證與假的離婚協議 , 這說明被上訴人某銀行沒有對左某貸款時的資料進行過調查 , 連一個談話筆錄都沒有 。第二 , 某銀行也沒有證據顯示對借款人左某的抵押物及提供的資料進行過核實 。第三 , 某銀行對左某的貸款用途也沒有進行調查 。左某在貸款合同中所簽的貸款用途是裝修 。但在庭審中 , 左某自述做買賣 , 在金某對其用途提出異議后 , 又改口稱是蓋房 。但某銀行在貸款時及貸款后均沒有證據顯示其對左某的貸款用途進行過任何調查 。且某銀行的資料中也沒有對借款人左春懷的還款能力、借款用途、還款方式、抵押物實現的可行性進行過任何調查 。
關于爭議焦點二:庭審中 , 左某認可 , 涉案抵押的房產是上訴人與金某的夫妻共同財產 , 同時自己認為與A曾經說過貸款的事情 。但是左某提供不出任何證據說明金某知道其進行抵押的行為 , 金某亦不認可其說過 。而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 , 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的 , 抵押即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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