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不知情的情況下抵押房產給小額貸款公司 配偶不知情的情況下抵押房產( 二 )


關于爭議焦點三:本人認為 , 左某提供的假的離婚證與離婚協議及經過復制房產證 , 導致某銀行做出了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下與左某簽訂了《最高額抵押合同》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8條的規定 , 左某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欺詐行為 。被上訴人某銀行正是因為左某提供了虛假的離婚證與離婚協議及經過復制的房產證 , 才做出了與左某簽訂《房屋最高額合同》的民事行為 , 這不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 , 而被上訴人某銀行受欺詐行為后的意思表示 。

二審法院綜合代理人的上述觀點 , 結合某銀行自行提供的證據 , 判定某銀行對貸款人左某未盡審慎義務 , 不是善意相對人 , 判定上訴人理由成立 , 撤銷一審判決 , 改判決為左某與某銀行簽訂的《最高額抵押合同》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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