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金2023年最新標準 新工傷保險條例全文( 二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法規司《關于如何理解第十五條第一項的復函》認為,對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視同工亡的理解和適用,應當嚴格按照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徑直送醫院搶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時性、連貫性來掌握,具體情形主要包括:(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當場死亡;(二)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且情況緊急,直接送醫院或醫療機構當場搶救并在48小時內死亡等 。至于其他情形,如雖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發病或者自感不適,但未送醫院搶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時內死亡的,不應視同工傷 。
七、非因工作原因對遇險者實施救助導致傷亡又未經有關部門認定為見義勇為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這里需注意司法實踐中的做法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非因工作原因對遇險者實施救助導致傷亡的情形是否認定工傷問題的答復》(【2014】行他字第2號)中意見如下:非因工作原因對遇險者實施救助導致傷亡的,如未經有關部門認定為見義勇為,似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視同工傷情形 。
八、故意犯罪導致傷亡的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井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的社會影響惡劣,對國家、社會和公民的財產、利益等損害較大,本著引導公民遵紀守法的精神,對于故意犯罪的惡劣情形,法律設定了不利后果,將其排除在工傷保險制度之外,不予認定工傷 。
“故意犯罪”的認定,應當以刑事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結論性意見為依據 。
需特別注意的是,過失犯罪導致的傷亡不影響工傷認定,比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 。
九、醉酒或者吸毒導致傷亡的
法律將因醉酒導致傷亡的情形排除在工傷認定的范圍之外,主要是考慮國家的一些法律規定禁止醉酒后工作、醉酒后駕車等,因此,由于醉酒導致行為失去控制而引發的各種事故不能作為工傷處理,這樣規定也是為了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職工酒后工作,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 。
對于醉酒標準,可以參照《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國家標準(GB19522-2004) 。這一標準規定: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 (等于) 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為屬于飲酒駕車,含量大于(等于) 80毫克/100毫升的行為屬于醉酒駕車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醫療機構等有關單位依法出具的檢測結論、診斷證明等材料,可以作為認定醉酒的依據 。
吸毒在醫學上多稱藥物依賴和藥物濫用,吸毒對人的身體健康造成了嚴重損害,造成社會財富的巨大損失和浪費 。相比醉酒,吸毒在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社會危害性等方面,有過之而無不及,借鑒國際公約相關規定,我國亦將吸毒排除工傷認定范圍之外 。
十、自殘或者自殺的
“自殘”是指通過各種手段和方式傷害自己的身體,井造成傷害結果的行為 ?!白詺ⅰ笔侵竿ㄟ^各種手段和方式結束自己生命的行為 。有的自殘或者自殺是員工精神狀態導致的,但也有的不能排除是為了獲得工傷待遇導致的,自殘或者自殺與工作沒有必然聯系,員工應對其主觀故意承擔責任 。因此,不能認定為工傷 。
實務中比較難做得到的是怎么證明員工是自殘或者自殺 。畢竟不是人人都會留下遺書,這個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 。
十一、非從事新冠肺炎預防和相關工作的企業員工工作期間感染新冠肺炎不能認定為工傷
人社部于2020年2月21日針對企業復工復產中普遍關心的勞動用工、勞動關系、工資待遇、社保繳費等方面有關問題進行了解答,其中關于工傷認定問題,人社部意見如下:
【工傷賠償金2023年最新標準 新工傷保險條例全文】《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中明確在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這是在抗擊疫情期間,對于新型冠狀病毒職業暴露風險高的從事預防和救治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的特殊政策,體現了黨和國家對醫護和相關工作人員的關愛 。如果不是從事新冠肺炎預防和相關工作人員,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認定為工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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