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經濟適用房補貼申領指南


南通經濟適用房補貼申領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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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政策性補貼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 。憑戶口簿、身份證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領取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政策性補貼)申請表,如實填寫后交回,并提交如下材料:
1.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戶籍、身份證明 , 婚姻狀況證明(離婚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以及離婚后的婚姻狀況情況) , 贍養、撫養、扶養關系證明;
2.家庭房產狀況證明,包括戶籍所在地、實際居住地及其他各項相關材料上有記載的房產證明資料 。私有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購房協議;租住公房的,提供租賃協議,已出售的,提供相關機關的證明材料;有工作單位的,提交單位住房分配情況證明;農村住房提供建房審批表 。
3.戶籍從異地遷入的,應當提供原戶籍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的是否享受住房保障情況證明;
4.家庭成員從業及收入情況證明;
5.因就學(不含自費出國留學人員)、服兵役等原因遷出戶籍的,提供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證明;
6.低保、特困、殘疾等特殊困難及軍、烈屬等優撫對象家庭,提供相關證明 。
申請政策性補貼的,還需提供新購住房產權證及契稅發票、購房發票 。
上述材料涉及各類證件或者合同復印件的,應當與原件核對,并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
申請人應當向受理機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人均收入、家庭住房、家庭資產等信息,并對其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
(二)初審 。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的戶籍狀況、房產狀況、人口狀況、收入狀況以及資產狀況等申報情況進行調查,提出初審意見,同時將申請人的申報情況在其戶籍所在地、實際居住地的社區和工作單位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示有異議的 , 應當書面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證據材料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自接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 。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公示期滿之日起3個工作日將申請材料、初審意見和公示情況一并報送所在區民政局 。
(三)家庭收入審核 。區民政部門在收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轉送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查 , 提出審核意見 。符合條件的,將審核意見連同相關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 。
(四)住房狀況審核 。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收到區民政部門報送的審核意見等材料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 , 對申請人的住房狀況進行核實,提出審核意見并報市房產管理局 。
(五)集中公示 。通過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審核的申請人,由市房產管理局定期在市主要媒體上集中公示,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示有異議的,應當書面向市房產管理局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證據材料 。市房產管理局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 。
(六)審核批準 。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市房產管理局應當在公示期滿后10個工作日內審核批準,發給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批準(政策性補貼領取)通知書,并予以公告;
(七)經批準取得購房資格的 , 由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按申請順序予以編號 , 辦理相關手續,轉入輪候配售;經批準領取政策性補貼的,憑政策性補貼領取通知書、新購房屋所有權證及申請人身份證明到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領取補貼款 。
【南通經濟適用房補貼申領指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區民政部門、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以及市房產管理局經審查,認為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政策性補貼條件的 , 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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