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東莞市人才入戶實施辦法政策原文 《東莞市人才入戶實施辦法》( 三 )


第二十一條 各園區、鎮(街道)和有關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人才入戶工作中實行經辦責任制,違反本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的,依法追究相關行政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可根據人才入戶申請情況 , 適時對各類人才實行分類管理,精準施策 。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未滿”不包含本數,“以上”包含本數 。本辦法所涉參加社會保險的 , 均需在參保繳費狀態,暫停參保或終止參保的不予通過;對參加社會保險有年限要求的,均不包含補繳、轉移或視同繳費年限部分 。
第二十四條 廣東省外通過評審、考核認定取得的職稱證書,應當先到工作單位所在地園區、鎮(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分局辦理資格確認 。
第二十五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嚴把人才的職業資格審核關,必要時可對申請人職業能力進行測評,并對有關職業資格工種(名稱)實行負面清單管理 。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對高層次人才、獲得特殊獎勵或表彰人員、機關事業單位和駐莞單位人員、隨軍家屬等入戶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涉及的相關職能部門 , 可以在不違背上級規定及本辦法規定的前提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按規定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公安局、市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解釋 。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實施 , 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 。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原《東莞市人才入戶管理辦法》(東府〔2015〕111號)、《東莞市條件準入類人才入戶實施細則》(東府辦〔2015〕122號)、《東莞市企業自評人才入戶實施細則》(東府辦〔2015〕124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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