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東莞市人才入戶實施辦法政策原文 《東莞市人才入戶實施辦法》( 二 )


(九)園區、鎮(街道)重點發展企業 。
第三章 人才準入資格申請及審核
第七條 人才準入資格實行網上申請、受理、審核和管理 。
第八條 符合人才準入條件的,申請人應在網上一次性提交所需的全部資料,對提交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
第九條 各園區、鎮(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人才準入資格進行審核 。
第十條 在審核過程中對申請人填報的信息、資料等存疑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有權對申請人開展調查,涉及申請人的相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申請人不配合審核部門調查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對該申請作不予審核通過處理 。
為減少人工干預,提高審核效率,具備條件“秒批”的應當實行“秒批” 。不具備條件“秒批”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告知申請人 。情況特殊的,可延長審核時限 。需要延長時限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
第十一條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審核結果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復核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告知申請人 。情況特殊的,可延長復核時限 。需要延長時限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
第十二條 經審核通過的,申請人獲得自通過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的準入資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將符合準入條件的申請人名單推送至市數據資源共享平臺 , 公安部門直接通過市數據資源共享平臺獲取審核通過的申請人信息 。
第四章 入戶辦理
第十三條 獲得準入資格的申請人 , 應在準入資格有效期內通過網上或窗口向公安機關提出戶口遷入申請 。
第十四條 獲得準入資格的申請人,準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隨本人同時遷入本市戶籍 。
第十五條 入戶辦理應遵循優先遷入自有房產家庭戶原則,按如下優先次序遷入:
(一)申請人有自有房產的(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應申請將戶口遷入到自有房產;申請人的成年子女或父母有房產的 , 可申請將戶口遷入成年子女或父母房產 。
(二)申請人無自有房產的 , 應將戶口遷到工作單位集體戶;工作單位無集體戶的,應將戶口遷到工作單位所在園區、鎮(街道)新型社區 。工作單位所屬園區、鎮(街道)以繳納社保登記地為準 。
第十六條 申請人戶口在外??,且本日fザ郎昵肴牖У?,公安機關應當自其網上提交申請資料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窗口現場受理的按“即來即辦”處理;有隨遷人員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審核通過的,發放《準予遷入證明》 。情況特殊確需延長辦理時限的 , 應當告知申請人 。
申請人在《準予遷入證明》40天有效期內回原籍地辦理戶口遷出手續,獲得原戶籍地簽發的《戶口遷移證》(有效期30天)后到我市公安機關辦理入戶手續,領取《居民戶口簿》 。
第十七條 申請人戶口在本?。?公安機關實行“一站式”入戶辦理 。本人單獨申請入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有隨遷人員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完成審核 。審核通過的 , 發放《居民戶口簿》 。情況特殊確需延長辦理時限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審核發現申請人或隨遷人員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活動或者有刑事犯罪記錄的,不予辦理入戶;申請人有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活動或者有刑事犯罪記錄的,公安部門應當同時通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取消該申請人的人才準入資格 。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申請人應當對申報信息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申請人提供虛假信息、作出虛假承諾、提供變造、偽造或虛假材料的 , 一經審查發現,相關情況納入個人信用記錄 , 且自作假行為被作出處理之日起,5年內不接受申請人及隨遷人員入戶申請 。已獲得準入資格的,直接取消其資格;已辦理遷戶手續的,按戶口管理有關規定,將戶口退回原戶口遷出地 , 同時取消申請人及隨遷人員按戶籍資格獲得的本市相關公共服務及待遇 。涉嫌違法犯罪的 , 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在企業自評人才工作中應確保推薦信息和材料的真實性 。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審查發現 , 取消該用人單位的自評人才資格,自弄虛作假行為被作出處理之日起,該用人單位5年內不得申請自評人才資格,5年內不接受該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經辦人入戶申請 。相關情況分別納入企業、個人信用記錄,涉嫌違法犯罪的 , 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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