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發布 成都市居住證積分入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四 )


年度按照《辦法》實施之日起計算,滿一年為一年度 。
第十六條市政府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在積分結果公布后2個工作日內 , 依據年度居住證積分入戶分值線確定入戶名單,并在“公眾服務平臺”公示3日后公布正式入戶名單(遇節假日順延) 。
第十七條申請人或其他公民在居住證積分結果公開、積分入戶名單公示期間如有異議,可向市、區(市)縣兩級人口服務管理機構申請復核或投訴 。人口服務管理部門受理復核申請、舉報或投訴后,組織相關部門進行核查,對經核查異議成立的予以糾正 。
第十八條符合積分入戶人員 , 按照公安機關公布的入戶須知提供對應材料,到區(市)縣公安辦證中心辦理入戶手續 。
第十九條申請人應在正式入戶名單公布后60日內辦理入戶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視為自動放棄 。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市政府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市積分申辦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違規材料申請的積分予以糾正 。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不得偽造、編造或者使用偽造、編造、虛假的申請材料,不得做出虛假承諾 , 一經查實,取消其當次申請積分資格,且兩年內其積分申請不予受理;已辦理入戶的,予以注銷,退回原籍 。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
第二十二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積分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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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憑積分享受公共服務的,積分有效時間以政府相關部門的規定為準 。
第二十四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 有效期至2025年8月27日 。2017年12月印發的《成都市居住證積分入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成公發〔2017〕189號)同時廢止 。
附件:成都市居住證積分管理指標體系一覽表

2020發布 成都市居住證積分入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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