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發布 成都市居住證積分入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三 )


 ?。ㄆ擼┠炅渲副?。截止申請日上月底,申請人年齡35周歲以下的,加50分;36周歲至45周歲的,加40分;46周歲以上的,不加分 。
 ?。ò耍└鋈瞬渙夾龐眉鍬賈副?。截止申請日上月底上溯計算36個月,申請人在個人信用、市場監管、稅務等方面存在不良記錄的,每條減10分 。
 ?。ň牛└鋈宋シǚ缸錛鍬賈副?。申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因刑事犯罪被處罰的、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的減100分;被強制戒毒的,每次減50分;被行政執法機關處以行政拘留的,每次減20分 。
第三章積分申報
第八條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住和合法穩定就業 , 并辦理成都市居住證的境內來蓉人員 , 可以申報積分 。
1.本條中“合法穩定居住”,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申請人擁有合法自有住房;(2)簽訂正式住房租賃合同,并辦理租賃備案的;(3)簽訂正式的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4)簽訂國有直管公房租賃合同 。
2.本條中“合法穩定就業”,是指申請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按國家和省市相關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截止申請日上月底上溯計算按月連續不間斷繳費滿6個月 。
3.本條中“辦理成都市居住證的境內來蓉人員”,是指非成都戶籍人員 , 在成都市域范圍內辦理了居住證,且居住證在有效期內的持證人員 。居住證載明地址應當與合法穩定居住地址一致 。
第九條居住證積分實行“隨到隨積” 。全年工作日內均可申報積分;同一月內不得重復申報積分;本次積分結果尚未公布之前,不得再次申報積分 。
申請人可事先通過“成都市居住證積分公眾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公眾服務平臺”)(rkb.chengdu.gov.cn)中的“模擬打分”進行預打分,評估本人積分情況 , 并按照擬申報的指標填寫《成都市居住證積分項目申報單》 , 準備相關材料 。申請人可通過“公眾服務平臺”中的“個人中心” 進行預約申報 。
第十條積分申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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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ㄈ├投ㄆ贛茫┖賢?,或登記地址在本市的單位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組織登記證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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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外,申請人有與第七條積分指標項目一致的情形 , 還應提供對應材料,并在申報時一次提交 。
第十一條區(市)縣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辦理窗口收到積分申請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應出具受理回執單;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場告知補齊材料 。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積分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
第四章 積分核定
第十二條受理積分申請材料后,按照《辦法》明確的部門職責分工 , 相關部門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積分指標事項核定工作 。
 ?。ㄒ唬┣ㄊ校┫卣絲詵窆芾砘棺源翱誄鼉呤芾砘刂吹ブ掌? ,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后提交相關部門進行審核 。
 ?。ǘ┫喙夭棵哦醞撲托畔? ,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反饋區(市)縣政府人口服務管理機構 。
 ?。ㄈ┣ㄊ校┫卣絲詵窆芾砘茍圓棵歐蠢⌒畔ⅲ?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 , 3個工作日內完成積分核定和計分,并報市政府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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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可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后 , 通過“公眾服務平臺”查詢本人積分結果 。
第五章 積分入戶
第十三條申請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且居住證積分達到年度積分入戶分值線,具備申請積分入戶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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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昵肴嗽詒臼行姓蚰詘垂一蚴∈邢喙毓娑ú渭映欽蛑骯せ狙媳O蘸統欽蛑骯せ疽攪票O?nbsp;, 截止申請日上月底上溯計算,按月連續不間斷繳費滿60個月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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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申請積分入戶的人員,除提供第七條積分申請材料外,還應同時提供符合第十三條條件的對應認證材料 。
第十五條市公安局劃定居住證年度積分入戶分值線,經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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