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管理辦法( 二 )


第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擬確定的用人單位繳費費率及依據告知用人單位,并通過部門門戶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示 。
用人單位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繳費費率有爭議的,按工傷保險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爭議處理途徑處理 。
第十條執行時間
【沈陽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管理辦法】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 。原《關于繼續實施<沈陽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沈人社發〔2020〕7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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