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傷后,傷殘鑒定怎么做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傷后,傷殘鑒定怎么做

文章插圖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并需要進行傷殘等級鑒定的,必須在治療終結后15日內,即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后15日內,由受傷的當事人可先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如不提出申請,則視為一般受傷,傷者必須在治療終結后15日內申請傷殘鑒定 。這時,可以由雙方協商一致,共同選定一家具有資質的民間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如:延吉的延平司法鑒定中心、天平司法鑒定中心等均為具有資質的民間鑒定機構) 。如果傷者15日內不提出傷殘評定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請求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和殘疾用具費的權利 。超過申請期限提出的申請是無效的申請,公安機關不再受理 。公安機關評定傷殘等級的依據一般為兩個:一是醫院的證明;二是公安部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 。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后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的重新評定的結論是最終的決定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調解,并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一)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二)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三)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傷后,傷殘鑒定怎么做】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