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和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可同時領取嗎


青島市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和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可同時領取嗎

文章插圖
參保人不得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 。
對于同時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和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終止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已重復領取的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和非本人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應予以退還 。參保人退還后,個人賬戶有余額的,扣除政府補貼后退還本人 。參保人不退還的,由社保機構從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中抵扣 , 不足抵扣的從職工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中抵扣 。
對于在不同地區同時領取兩份以上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只保留其首次領取待遇所在地區的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停止并追回重復領取的待遇 。
拓展閱讀>>>
?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以各區、市實施時間為準,下同),距規定待遇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 , 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應不少于實際年齡到待遇領取年齡的剩余年數,達到待遇領取年齡時允許補繳,但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待遇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 , 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繳費不足15年的也允許補繳 。
【青島市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和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可同時領取嗎】?參保人死亡、喪失國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應終止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 并進行注銷登記 。其中,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死亡的,相關人員應在待遇領取人死亡后30日內辦理注銷登記;未按規定辦理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注銷登記且其個人賬戶無余額的 , 社保機構經確認后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