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禁捕最新消息


重慶禁捕最新消息

文章插圖
即日起,重慶警方將開展為期三年的打擊非法捕撈專項行動 。
那么哪些行為涉嫌非法捕撈?哪些區域禁捕?禁捕時間多長?
1.重慶的禁漁區有哪些?
截至2020年7月8日,重慶水生生物保護區含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有4個:長江上游珍稀特有魚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重慶段、烏江-長溪河魚類市級自然保護區、酉陽三黛溝大鯢縣級自然保護區、合川大口鯰縣級自然保護區 。
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有3個:嘉陵江合川段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長江重慶段四大家魚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奉節九盤河市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 。
目前,重慶主城區兩江四岸及相關水域已實行常年禁捕,涉及江津區、永川區、巴南區、南岸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渝中區、沙坪壩區、江北區、渝北區、北碚區、兩江新區、高新區、涪陵區、長壽區、合川區、彭水、酉陽、奉節、城口共20個區縣 。
隨著退捕工作的加速推進,其余水域也逐步實行暫定十年禁捕 。
2.哪些行為涉嫌非法捕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
那么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的分別是什么呢?
保護水產資源法規,是指國家和地方頒布的有關水產資源的繁殖和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 。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漁業法實施細則》、《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辦法》等 。
禁漁區,是指由國家法令或者地方政府規定,對某些重要魚、蝦、蟹、貝、藻等 , 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劃定一定的范圍,禁止所有漁業生產作業的區域 , 或者禁止某種漁業生產作業的區域 。
禁漁期,是指對某些重要水生生物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規定禁止漁業生產作業或者限制作業的一定期限 。
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過國家對不同捕撈對象所分別規定的最小網目尺寸的漁具 。
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采用的損害水產資源正常繁殖、生長的方法,如炸魚、毒魚、電魚等 。在實踐中,犯罪分子往往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在禁漁區、禁漁期非法捕撈水產品,嚴重地破壞我國的水產資源 。
3.非法捕撈水產品行為有可能觸犯哪些罪名?
一.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 。
在實施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中,違反國家有關野生動物保護法規,獵捕、殺害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珍稀魚類物種(如胭脂魚、中華鱘、白鱘、大鯢等)的,可能構成本罪;在非法經營野生魚黑色產業鏈中,違反國家有關野生動物保護法規,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珍稀魚類物種,包括肉制成品的,可能構成犯罪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 , 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
二. 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使用爆炸、投毒、設置電網等危險方法實施非法捕撈行為或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可能構成非法捕撈罪、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同時可能構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 ,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