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行 北京關于規范共有產權住房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


試行 北京關于規范共有產權住房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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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行 北京關于規范共有產權住房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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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為滿足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實際生活需求,規范住房租賃活動,提高住房使用效率 , 根據《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暫行辦法》(京建法〔2017〕16號)、《關于加快發展和規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賃市場的通知》(京建法〔2017〕21號)等文件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規范本市共有產權住房出租管理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因家庭成員就業、子女就學等原因確需出租住房的,應按照國家及本市住房租賃管理、共有產權住房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共有產權住房租賃活動納入本市住房租賃監督管理范圍 。
二、共有產權住房租賃活動統一通過市級代持機構建立的網絡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辦理,包括住房出租意向登記、出租使用協議簽訂、住房情況核驗、住房信息發布、租賃合同網簽、租賃登記備案等 。服務平臺與市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房屋大數據平臺、安居北京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實行聯網 。
三、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通過服務平臺填報住房出租意向 , 與代持機構簽訂住房出租使用協議,明確購房人為住房出租責任人,承擔住房出租安全責任 , 履行住房維修等義務 , 約定住房擬出租價格、期限、出租方式、租金收益分配等,并說明出租原因 。
住房租賃合同由購房人和承租人雙方簽訂 。租賃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三年 。
四、服務平臺通過對接本市房屋大數據平臺信息系統,核驗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住房情況 。經核驗通過,購房人在本市無其他住房,住房出租信息方可在服務平臺發布 。共有產權住房代持機構自收到購房人住房出租意向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逾期未回復的視同同意出租 。
購房人對核驗結果有異議的,由購房人向共有產權住房政府份額代持機構所在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提請復核 。
五、共有產權住房代持機構委托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項目所在區域的市場租賃價格 , 定期發布代持共有產權住房項目租賃成交信息 , 引導社會形成穩定預期 。
六、共有產權住房代持機構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根據區域市場租賃價格和共有產權住房政府產權份額比例,按照就低原則,綜合確定各項目各套型政府產權份額租金定額收益 。租金定額收益經區人民政府審定批準,并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財政局后實施 。租金定額收益在服務平臺中公布 。
租金定額收益實施動態調整,新(續)簽訂住房租賃合同的 , 代持機構按照新標準收取租金定額收益 。住房租賃合同期限超過三年的,每三年代持機構可調整一次租金定額收益 。
七、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擬定的住房出租價格低于代持機構確定的市場租金標準,代持機構可優先租賃住房,并按購房人擬定出租價格及持有產權份額比例,向其支付租金收益 。
鼓勵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優先面向本區公租房備案家庭和符合共有產權住房購房條件的家庭出租 。承租家庭優先條件,由服務平臺對接安居北京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進行核驗 。
八、共有產權住房租金定額收益收取采取資金劃扣方式 。購房人在代持機構認可的商業銀行開設賬戶 , 完成政府產權份額租金定額收益在銀行進行劃扣操作的授權,租金到賬后按約定將政府產權份額比例的租金定額收益按月或按季度自動劃轉到代持機構指定賬戶 。商業銀行未能劃轉的,代持機構應及時與購房人聯系進行催繳 。
共有產權住房租賃活動中涉及的相關稅費,按照國家及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
九、共有產權住房出租房源由服務平臺向社會發布后,房地產經紀機構方可為其代理住房租賃經紀業務 。
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與承租人自行或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達成出租意向的 , 均應在服務平臺網簽住房租賃合同 。服務平臺將網簽合同信息推送至本市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后,視同完成住房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和出租登記 。
共有產權住房的承租人,不得將住房轉租 。
十、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代理未經服務平臺發布的共有產權住房租賃經紀服務;互聯網信息平臺也不得為其發布和代理 。
除代持機構外,住房租賃企業不得為共有產權住房提供住房租賃經營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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