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加一賠償的計算 ***更高工資標準 n加一賠償的計算 ***( 四 )


這里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
1、勞動者月工資高于公司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 *** 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 ,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即通常所說的社平工資3倍封頂) ,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更高不超過12年 。
2、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 , 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
3、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更低工資標準的 , 按照當地更低工資標準計算 。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 , 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
1指的是代通知金 。
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 ,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 , 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 。
注意的是:
不是只要是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 , 就應當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
代通知金適用情況: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 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 , 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 , 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 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 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 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 , 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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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上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之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 , 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 ,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之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 , 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 , 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 *** 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 ,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更高不超過十二年 。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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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常見情形
《勞動合同法》具體規定了17種解除勞動合同情況 ,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當然這并不是全部 , 因為《勞動合同法》還有兜底條款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的 , 勞動者也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
一、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下列情況下 , 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且有權取得經濟補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 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 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如果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 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 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 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
二、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合同 , 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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