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未成年工不允許從事 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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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有關規定?之一條 為維護未成年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其在生產勞動中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法 》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是針對未成年工處于生長發育期的特點,以及接受義務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勞動保護措施 。第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以下范圍的勞動: (一)《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準中之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 (二)《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之一級以上的有毒作業; (三)《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四)《冷水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 (五)《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六)《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溫作業; (七)《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八)礦山井下及礦山地面采石作業; (九)森林業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業; (十)工作場所接觸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學性燒傷和熱燒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 (十二)地質勘探和資源勘探的野外作業; (十三)潛水、涵洞、涵道作業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業(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連續負重每小時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過二十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 (十五)使用鑿巖機、搗固機、氣鎬、氣鏟、鉚釘機、電錘的作業; (十六)工作中需要長時間保持低頭、彎腰、上舉、下蹲等強迫 *** 和動作頻率每分鐘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線作業; (十七)鍋爐司爐 。第四條 未成年工患有某種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殘疾型)時,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以下范圍的勞動: (一)《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之一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二)《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低溫作業; (三)《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四)《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五)接觸鉛、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過敏反應的作業 。第五條 患有某種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殘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種或一種以上情況者: (一)心血管系統 1.先天性心臟病; 2.克山病; 3.收縮期或舒張期二級以上心臟雜音 。(二)呼吸系統 1.中度以上氣管炎或支氣管哮喘; 2.呼吸音明顯減弱; 3.各類結核病; 4.體弱兒,呼吸道反復感染者 。(三)消化系統 1.各類肝炎; 2.肝、脾腫大; 3.胃、十二指腸潰瘍; 4.各種消化道疝 。(四)泌尿系統 1.急、慢性腎炎; 2.泌尿系感染 。(五)內分泌系統 1.甲狀腺機能亢進; 2.中度以上糖尿病 。(六)精神神經系統 1.智力明顯低下; 2.精神憂郁或狂暴 。(七)肌肉、骨骼運動系統 1.身高和體重低于同齡人標準; 2.一個及一個以上肢體存在明顯功能障礙; 3.軀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動受限,包括強直或不能旋轉 。(八)其他 1.結核性胸膜炎; 2.各類重度關節炎; 3.血吸蟲病; 4.嚴重貧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九十五克(

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未成年工不允許從事  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文章插圖
2我國勞動法律法規關于未成年人勞動保護的規定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是不得參加生產勞動的,如果有用人單位雇傭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是屬于嚴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 。16周歲至18周歲的勞動者是未成年工,我國勞動法對未成年工有著特殊的保護規定和保護措施 。比如未成年工不得從事對身體有害的工作,不得負擔體力過重的工作等 。
法律分析
(一)就業年齡的限制
確定更低就業年齡必須考慮青少年的身體發育狀況以及保障他們在就業前有接受完整義務教育的時間 。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并保障其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br /> 為保障未成年人的就業權利,在就業問題上不得歧視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人民法院免除刑事處罰或者宣告緩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養或者刑滿釋放的已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
(二)禁止未成年工從事有害健康的工作
身體發育還未成熟的未成年工,不能適應特別繁重及危險的工作、他們對有毒有害作業的抵抗力也較弱 。勞動法規定,招收錄用未成年工應當經過體格檢查,錄用后也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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