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未成年工不允許從事 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二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十八條 學校、幼兒園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參加商業性活動,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推銷或者要求其購買指定的商品和服務 。學校、幼兒園不得與校外培訓機構合作為未成年人提供有償課程輔導 。
第三十七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根據需要,制定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和意外傷害的預案,配備相應設施并定期進行必要的演練 。未成年人在校內、園內或者本校、本園組織的校外、園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學校、幼兒園應當立即救護,妥善處理,及時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
3《勞動法》對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有哪些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
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
(依據:《勞動法》第六十四、第六十五條,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以下范圍的勞動:(一)《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準中之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
(二)《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之一級以上的有毒作業;
(三)《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四)《冷水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
(五)《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六)《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溫作業;
(七)《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八)礦山井下及礦山地面采石作業;
(九)森林業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業;
(十)工作場所接觸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學性燒傷和熱燒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
(十二)地質勘探和資源勘探的野外作業;
(十三)潛水、涵洞、涵道作業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業(不包括世居原者);
(十四)連續負重每小時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過20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超過25公斤的作業;
(十五)使用鑿巖機、搗固機、氣鎬、氣鏟、鉚釘機、電錘的作業;
(十六)工作中需要長時間保持低頭、彎腰、上舉、下蹲等強迫 *** 和動作頻率每分鐘大于五十次的流水作業;
(十七)鍋爐司爐 。
依據:《勞動部關于頒發的通知》(勞部發[1994]498號)199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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